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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教育界整肃

 靓剑凛波书斋 2013-03-30

合肥市近日出台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今后在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等行为,都可能受到处分。受处分期间,老师不得评奖评优。

  这项办法主要针对合肥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公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列出了12条可能被处分的教师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在学校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擅自调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者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等。教师如果被发现有类似行为,可能被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旦发现教师涉嫌违反师德行为,处罚也相当严重。经初步核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由学校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案。立案调查期间,涉案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教师违反师德受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奖评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评奖评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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