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所形成的债务如何承担问题,涉及到对《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特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外,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在这一基本原则指导之下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从债务形成的时间、举证责任分配等角度,对夫妻中单方对外举债形成的债务关系如何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较为明确和释义。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个别例外情形外,通常会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实务中,并不是只要有一方出具借条,就都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审判实践中对于客观事实应当进行审理查明。像单方出具虚假借据欲剥夺或者减少对方财产分配权益的,如查明与事实不符,其关于共同债务的主张是不能支持的。第二,对于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必须进行审查。如属于赌债、包二奶等形成的债务,因其没有合法基础,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当然,由于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出现,网民反映的问题,确实有不断研究、探讨之必要,我们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以及调研中继续予以关注。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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