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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不能只是“常回家看看”

 灵魂出窍KKK 2013-03-31

最近听说新“老年法”草案出台了,引自民政部副巡视员的话说中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c草案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就是说,引起广泛共鸣的“常回家看看”,将不再只是一种企盼,还有可能变成法律义务。…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消息引起热烈争议,质疑者认为,用立法手段是否真能收拾“世道人心”?当然,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伸张了老人的权利,可以约束不孝子女。

这条草案的出台,无疑不凸显了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负担越来越重!但是,看望父母,照顾父母,除了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外,社会和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该草案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众所周之,法律的特点是带有惩罚性,其规范的行为必须明确、具体。什么叫“经常”,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什么叫“看望或者问候”,是不是说,随便打个电话寒暄下就行了,不需要当面关心?还有,既然是“罪行”,证据如何采信,依靠电话清单、电话录音之类吗?要知道,当事人的感观可能存在很大分歧。说到底,所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样模糊的表述,只能是鼓励性的,不能是惩罚性的——那么,它不应该是法律,而应该是倡议书。

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赡养”,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说的“精神上慰藉”,题中之义,已经包含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然而,回到文首的案例,当时之所以引起轰动,也正因为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人认为不可思议。

就算真是通过了,那个不孝之子不赡养父母,随便买点水果往家里一扔?或者家长里短柴米油盐地唠叨到半夜?本来一个很主观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变味了。养老不能只是“常回家看看”,更何况养老的责任,政府也脱不了关系呀!如果一个人老了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那不仅是他们子女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呀!

“春运”1月19日就来了,这最能体现中国人“家”的信念多么强烈,哪需要立法强制。不过,从结果来看,这是一次不错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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