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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法草案亮点“常回家看看”

 冬禅藏书 2013-09-07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这意味着,占总人口数14%的1.67亿老年人将通过修订后的老年法受益。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人关注,单独成立“社会照料”一章,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法。这些内容从侧面揭示了“家庭养老”开始向“社会养老”过渡。

  草案解读

  草案有三大亮点

  据了解,本次修订的新老年法有三大亮点: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写入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社会照料”独立成章;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亮点1 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

  据介绍,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里拆分出一些内容,单独成立“社会照料”一章。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

  据了解,社会照料一章总体上看就是三个层面:一个就是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层面,强调社会照料要进家门,养老机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上门为老年人服务。第二个层面以社区养老为依托,自治组织、养老机构要在社区里搞一些社区医疗服务、社区护理、文化活动设施,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要在社区里开展起来。第三个层面是机构养老为补充。

  亮点2 “常回家看看”写入草案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亮点3 高龄津贴制度有望全国统一

  修正草案中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提供免费体检等保健服务,提倡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降低享受保健补贴和免费保健服务的年龄。”

  据了解,2010年,合肥的高龄老人都享受到了高龄补贴。

  各方反映

  有支持也有不解

  新老年法草案一经网上公布,立刻在市民和相关部门中引起热议。法律规定能否替代血脉亲情?法律强制的“常回家看看”究竟能否让老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就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和相关专家,发现大家对此褒贬不一。

  王韶刚(市民)

  我是合肥人,虽然不是和父母住在一起,但是离得很近,我觉得提倡全社会来关注老人是好事,但是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来约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我觉得这是件让人觉得悲哀的事情。况且现在生活工作压力那么大,如果子女远在外地工作加之回家交通不便,这时间从哪里来?我觉得既然国家出台这部法律,那么也应该出台一部法律,强制所有单位必须设立带薪探亲假期。

  江俊(安徽省心理咨询学会副会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说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爱护。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了草案,旨在用法律来约束孝敬老人的行为。这修订体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希望用法律来从更高层次唤醒中国孝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唤醒子女孝敬老人的道德规范,这是好事。二是,“孝文化”靠法律来约束,从另一侧面来说,也是精神文化发展的一种退步。孝顺父母的行为靠法律能否约束得了?法律上如何量化界定什么叫孝?什么叫不孝?回家几次符合法律规定?路途遥远几年只能回家一次,是不是就可以告他不赡养老人?所以说让法律来制约子女赡养老人的道德行为,这执行起来会有很多盲点。

  应该倡导整个社会去关爱老人,让子女自觉自愿去赡养、孝顺老人,而不是被迫去赡养。被迫去赡养的行为,就好比将山珍海味端上桌,冷着脸,大喝一声,你吃!老人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而不是虚无的行动。冷冰冰的行动不如一句温暖的电话问候。

  我个人认为,赡养老人,更应该提倡全社会去关注,而不是由负重累累的小两口去承担。

  柳丰收(合肥市司法局148法律中心律师)

  我非常赞成“常回家看看”入律。“老年法”是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这部分法律属“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常回家看看”入律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作为子女应尽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有助于更好地教育公众。但是在对于子女多久回家一次算是“经常”,法律并不能给予一个明确的时间规定,以前子女不看望老人,老人诉诸法律,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了,不过这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最后结果的执行可能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曹娇娇、杨赛君、斗牛)

  作者:曹娇娇 杨赛君 斗牛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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