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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存在 细节问题及解决对策

 红盾书屋 2013-04-01

吉林市工商局消保处

  

  工商部门担负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常用方法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应该说,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从辖区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实施了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对确保商品流通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彰显职能作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进行归纳分析,找出症结,并加以纠正势必会会对今后监管执法工作带来影响。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细节问题

  细节决定成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成败更存在细节问题。突出体现在监测前、监测中、监测后三个阶段上:

  ()监测前。

  这个阶段是指根据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商品监测计划,并按计划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突出存在四个细节问题:

  1、不能制定商品监测计划,并逐层申报审批。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为此,除了食品以外的商品的抽样检验均需履行相应程序,不然,所实施的监测工作均属于违规。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有一定比例的县区局所的实施商品质量监测,没有制定监测计划,也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有些单位虽然进行报批,但在具体监测工作中擅自改变抽检计划项目。

  2、前期准备工作仓促,随意性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制定监测实施方案或细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检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检测任务制订检测实施方案。采样方法正确与否,也是决定检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抽样方法。对此,检测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公正、规范对拟实施的监测成败至关重要。但调查发现,有一些单位不对拟监测的商品进行详细的摸底踏查,也不要求承检单位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只是在监测费用以及抽样不合格率上做要求,导致监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影响监测工作效能。二是不按规定向承检单位送达监测委托等必要文书,工作缺乏严肃性。实施前应送达或邮寄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以及相关文书、用表等。然而,一些单位在工作中省略此程序,不仅监测工作效率低,而且如检验报告生产者的送达、抽检样品返还等一些工作,也因事先缺少沟通、约定导致监测工作出现不应有的漏洞和矛盾。

  ()监测中。

  这个阶段是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工作重要阶段,突出是基层执法人员商品监测专业技术欠缺,抽检不规范。具体表现两方面:

  一是对经营者的宣传解释不到位,导致抽检中存在一定数量经营者关门闭店回避监测现象;

  二是不认真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对现场检查所抽检商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及证据收集不齐全,这说明基层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专业技术知识的掌握还不全面,尤其是监测工作还缺乏主动。

  ()监测后。

  这个阶段是指承检单位出具该项监测结果之后的一些系列工作,应该也是决定监测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突出存在四方面问题:

  1、对商品质量检验报告不认真核对。根据规定承检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检测任务制订检测实施方案,并按修改双方确认方案进行操作。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结论是监测方案重要约定内容之一,特别是一些关键项上要符合约定或监测规范要求。但有一些单位的同志拿到承检单位检验报告不认真审查,导致一些检验报告与抽检工作单、现场检查记录不符,出现原本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却打成送样,抽样人本应该是承检单位工作人员,却变成工商干部等,为下一步查处带来麻烦。

  2、不注意查询签收并核对无法送达检验报告相关情况工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该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从上述看,“生产企业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是很重要的工作了。

  但在具体工作中,一些所抽检的商品由于生产企业的原因,比如:商品所标注的企业地址不详,特别是联系电话迁移、销号、换号等致使一些由承检单位实施送达给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给退回,对此我们一些县区局同志既不能及时、认真查询签收并核对无法送达检验报告相关情况,又不能通过公告等方法进行送达,导致后续工作出现了空挡。

  3、未及时封存相关不合格商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但有些单位同志单纯追求罚没办案,图省事儿,在收到承检单位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不按规定第一时间到经营场所对不合格商品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不合格商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已售出也不能及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

  4、不及时向上级报送商品监测工作材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公布监测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信息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在开展商品监测工作中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商品监测工作情况,或报送商品监测数据不准,出现数据矛盾等。造成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主要是一些工商干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不了解;工作随意性强以及监督跟不上,滞后造成的。

  二、监测工作中存在细节问题的解决对策

  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在具体监测工作过程中不能重视一些细节问题,以致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为此有必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研究相应措施,并加以解决方是我们工作的上策:

  ()提高重视程度,完善和执行商品监测工作制度。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尚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一些环节缺少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盼望国家工商总局能及早对该办法予以修改;另一方面省市局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尤其是对初检、复检、监测后续处理、样品处理及归档、信息使用、公布及通告等环节进行细化。这方面天津市、安徽省以及江苏省做得比较前卫,值得我们学习。

  ()强化商品监测工作应知应会的培训工作。重点要解决基层干部不懂、不会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结合监测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教学方法,使基层干部全面了解和掌握监测工作内容、程序,知晓商品质量监测中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的商品种类以及相关证据,包括证、照、票、包装标贴、实物图片、影像资料的收集技巧,不断强化监测工作实战能力。

  ()要加强商品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将商品监测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项目之中,实施奖惩机制。不仅考核监测品种、批次以及监测信息情况,也要考评监测工作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的情况,也就是既看结果,也要看过程。特别是检查各级局是否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抽样检验信息发布和审核程序,重大情况和重要商品质量信息要及时向上级局以及当地政府报告的情况。同时,还要检查基层单位在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能否注重商品监测检验结果的运用工作情况,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合格商品依法处理,确保不合格商品及时有效退市,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要加强商品监测工作的交流和沟通,并充分利用相互间的监测信息,不断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工具以省为单位建立区域协作,实行地区间互动,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监测工作的交叉和资源的浪费,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监测的效能,提升工商机关监管在社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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