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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租界警务机构

 楼兰映画 2013-04-02
一、巡捕章程 

1854 年7月工部局成立,聘香港的资深警员克莱夫顿担任巡捕房督察员。同年12月,工部局制订17条捕房督察员职责,内容包括按照巡捕房人员服役要求训练部下并监督巡捕在服役中的行为,指挥警力,防止抢劫,禁止行乞,阻止打架斗殴,逮捕可疑分子,捉拿罪犯,并查处租界内军火的贩卖和储存等。督察员本人应置于工部局董事会的监督之下,并竭力服从他们的需要,未经董事会总董书面同意,督察员无权雇佣或开除巡捕中的任何成员。督察员对巡捕房逮捕的罪犯无权施加刑罚,必须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当值董事报告有关逮捕犯人的情况,在必要时督察员或其代理人须向中国地方官或领事依法提起诉讼。督察员在履行职务时应积极、主动地与董事会保持联系,严格执行任何一个董事的书面命令,督察员若对自己的职责有疑问,也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 

按照巡捕房督察员职责,租界分成3 个警备区域,苏州河和洋泾浜之间为主要警备区域,苏州河以北及洋泾浜以南为次要警备区,督察员应率捕房主力驻扎在主要警备区,并对次要区保持警戒。当时租界地域不广,人口不多,工部局雇佣的人员基本上只有巡捕,作为其首领的督察员除负责租界内警务工作外,还受董事会指派,协助收取房捐和地税,董事会规定,从事这项工作不得接受任何费用及赏金,除税收外,督察员还应帮助规划道路修筑及指挥道路施工。 

早期,巡捕房只对巡捕的行为作原则的规范。针对当时巡捕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酗酒现象,督察员职责特别规定督察员一旦发现巡捕有酗酒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屡犯者将予以开除。 

1864年彭福尔德担任督察员后,整顿巡捕,制订了详细的警务章程。章程规定,巡捕除必须承担有关警务方面的任务外,禁止市民乱倒垃圾、粪便,禁止市民大声喧哗,禁止未经允许施放烟花爆竹也属巡捕职责范围。 

19 世纪60年代后,工部局设立了总办一职,成为工部局各机构与董事会之间的联系人,以往督察员与董事会直接联系的方式有了改变。1865年,工部局修改了督察员职责。根据新的规定,督察员负责巡捕房日常工作的效能,同时负责使巡捕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捕房章程。督察员归警备委员会管辖,他应确切了解其本身职责及警备委员会的命令,在必要时出席警备委员会的会议。与过去督察员直接听命于董事会不同,督察员应向总办提交警务时报、纪事报告、特别报告和人员分布情况报告等。督察员通过总办接受董事会和警备委员会的命令。督察员所有需向警备委员会提出的正式书信或和驻沪领事团、中国官府的来往文书必须通过总办并由总办处予以答复。 

1884 年,工部局颁布了巡捕房章程,其中有巡捕职责62条,译员职责6条,户外值勤职责9条,巡长职责19条,捕房审事间警官职责32条,巡官职责65条,巡捕服务条件21条,另外还有各区巡捕房规章10条及有关巡捕住宿、膳食、请假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章程,凡巡捕在执行任务时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不服从上级的命令、无故脱岗、酗酒、不按时上下班、勒索钱财、直接间接索贿受贿、诬告他人、假装生病、生病后拖延治疗、煽动其他捕房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及其他被认为是不合适的行为都要受到降职、降级、罚款直至开除的处分。此时巡捕房已有西捕、华捕和印捕,工部局同时分别制定了针对各国籍巡捕的章程,差别主要在薪金、晋升条件等待遇方面,上述各项规定对所有巡捕都有约束力。 

巡捕房同巡捕签定的聘用合同属民事性质,巡捕房对违反章程的巡捕处罚手段有限,有的巡捕为寻求待遇更好的工作甚至故意违反章程,以求巡捕房将其开除。为制止这种情况发生,1907年,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授权工部局,对于严重违规的巡捕可处以不超过15天的监禁及苦役,巡捕房对巡捕的控制由此得以加强。 

此后,工部局又多次修改巡捕章程,至20 世纪20年代,巡捕章程已达几百条之多。1923年的巡捕章程,除正文外,附有《土地章程》及附律、执照颁发条件、有关在会审公廨提起诉讼的方法乃至于如何救助受伤病人等。该章程对巡捕应该遵守的事项,包括巡逻,使用警械,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传唤、拘捕疑犯、破门入室、着装、以及使用捕房附设的酒吧等等,一一作了规定,内容极其详细。 

二、巡捕房 

1854 年7月17日,公共租界工部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为了维护租界的治安与清洁”成立警备委员会。第二天工部局刊登广告,公开招聘督察员1人,副督察员1 人,巡捕30人。8月19日董事会宣布已从香港聘用克莱夫顿为督察,月薪150元,聘请罗伯特·马根西为副督察,月薪75元,另外聘用29名巡捕,月薪每人30元,并以1500元租借一座民房作为督察员及巡捕用房,开始组建工部局巡捕队伍和建置捕房。随着公共租界面积的不断扩大和租界内人口不断增多,公共租界内先后建立了15个巡捕房,形成一个庞大的巡捕房体系。1943年7月底,汪伪政权“收回”公共租界,巡捕房也同时被汪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接收。 

1.中央捕房(1854~1943年) 

1854 年7月27日,工部局总董凯威廉致函英国驻沪总领事阿礼国,要求在英领馆西南角划出一块地皮用于建造巡捕房。8月25日阿礼国复函表示同意工部局以租借方式使用英领馆西南角112×150英尺的一块地皮。10月17日召开的租地人临时会议上,租地人同意工部局筹措12500元用于建造巡捕房。10月19 日,工部局董事会决定以3000元购买洋泾浜边上的一块地皮,11月3日董事会同意以2500元购入教堂路以东,通向教堂的路以南一块属于惇信洋行的 197×110英尺的地皮。11月6日董事会提出议案,要求筹措不少于1000元的公债,以购买地皮和建造营房供30名巡捕和正、副督察员使用。1855 年工部局得到上海道台的资助,开始建造公共租界第一所捕房,即中央捕房,位于当时的河南路14号。1865年,中央捕房经过多次扩建,除办公用房外,还设有巡捕宿舍、阅览室、弹子房、卖品部及生活设施,另外附有10间牢房。1861年中央捕房有正巡官1人,巡长3人,巡捕28人。1864年增加到有督察1 人,巡官1人,巡长7人,巡捕43人。此时捕房成员均为西人,辖区南至洋泾浜,北到苏州河,西起山东路山西路,东到外滩。 

1890 年,工部局董事会批准建造新的中央捕房,地点选在河南路福州路转角处公共租界中区168号册地,占地4.25亩,建筑设施包括西籍巡官、巡长、探长及巡捕用房,印籍巡长和巡捕住房,华籍巡长、探员、华捕用房,可容纳140人左右,另设可关押70人的牢房18间,关押乞丐的牢房3间。新捕房于1893年7月 17日正式落成,8月20日投入使用,耗资76000两。 

1931 年工部局购得位于江西路西面福州路租界中区124号地块(福州路220号)计3.991亩,筹建新的中央捕房。新建捕房设计为4幢高层建筑,北边一幢为办公大楼,面临福州路,底层至六层为管理处办公室,七至八层为俱乐部和游艺室,九层为无线电及电话室。南边一幢底层至二层为羁押室和办公室,三层为宿舍、餐厅,四至八层供有眷属之西籍警员使用,西面一幢底层至七层为华捕宿舍。新捕房1933年初动工,1935年春竣工,耗资百余万两,建成后工部局警务处不少部门均集中于此,原捕房于1935年4月拆除。 

根据1938年工部局捕房规则,中央捕房辖区范围北起山西路向东至黄浦江之间的苏州河,东起苏州河到爱多亚路之间的外滩,南起黄浦江到山东路(含该路)之间的爱多亚路,西起山东路、福州路、山西路(含上述各路)往北至山西路桥。 

2.老闸捕房(1860~1943年) 

1860 年10月,工部局在老闸地区建立第一个分捕房,驻有副巡官1人,巡长1人,巡捕16人。自1864年起即有人提议将老闸捕房迁至该地区中心地带,督察长提出最佳地点是浙江路湖北路和南京路交叉处。1887年工部局决定接受上海网球场托管人的开价,以每亩1750两购得与南京路网球场毗邻的属该网球场的租界中区612号地块,计7.212亩作为老闸捕房新址地基,共支出地皮费13485两,该款项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新捕房由余洪江营造商建造,位于南京路 51号。1888年8月1日开工,1889年12月13日竣工并投入使用,耗资46000两。捕房包括19名西人巡官、巡长及巡捕用房,31名印捕和80 名华捕用房(不供华捕住宿),30名华犯和10名西犯所用牢房,关押20名乞丐的用房,另有马厩、草料房、马夫用房等。1905年12月18日发生的“大闹会审公廨”事件中,该捕房底层和一楼的大结构建筑被愤怒的市民烧毁,次年工部局在捕房周围筑起10英尺高墙,以防范冲击捕房事件的再次发生。1925年 5月30日,为抗议日商杀害顾正红而进行示威的一些学生被老闸捕房逮捕关押,大批游行群众涌向老闸捕房抗议,下午3时37分守卫老闸捕房的外国巡捕向手无寸铁的游行队伍开枪,当场打死4人,打伤9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 

1905 年老闸捕房辖区东起山东路山西路,西到护城河,北起苏州河,南到洋泾浜。1938年该捕房辖区则为:北从虞洽卿路桥(含该桥)往东至山西路桥之间的苏州河,东由山西路、福州路、山东路(不含)向南至爱多亚路,南从山东路向西至虞洽卿路之间的爱多亚路(以该路中心为界),西从爱多亚路至虞洽卿路桥之间的虞洽卿路(路东房子及路面包括在内)。 

[工部局老闸捕房] 

3.虹口捕房(1861~1943年) 

1861 年2月工部局在位于美租界的虹口地区建立了第二个分巡捕房。该捕房设于临时租借的民房内,捕房开支由当地居民和业主负担,管理工作由当时主持工部局巡捕房的拉姆斯伯顿巡官负责,警员有副巡官1人,巡长1人,巡捕12人,主要负责美租界地区的治安。1861年9月11日,工部局董事会美籍董事金能亨提议在虹口建造一座捕房,1863年12月23日,董事会以年租2500两租用百老汇路底的一些房子,经装修后作临时捕房。 

1875年警备委员会选定租界北区1068号册地(即闵行路16号)计7.5亩土地作新虹口捕房地基,建房基金以发售债券方式筹集。1878年8月1日,造价32000两的新虹口捕房建成,新捕房可为20名西籍巡捕和40名华籍巡捕提供住宿,另设8间牢房。 

1890 年该捕房又在牢房上面增建了可供20名印捕和46名华捕住宿的宿舍,1908年在主楼东面建了一幢3层楼房,1912年又在这3层楼房的东北角进行了扩建。1905年西虹口(汇司)捕房和汇山捕房先后设立后,虹口捕房的辖区限于南起苏州河,北到租界边界,西起元芳路,东到北河南路的范围。1938年规定该捕房辖区北为租界北面界线,从北河南路向东至虹口港,东为虹口港从租界北面界线至汉璧礼路桥,沿东汉璧礼路至元芳路(含该路),南为黄浦江从元芳路码头至苏州河,再从苏州河沿北苏州路往西至北河南路,西为北河南路(不含)从北苏州路向北至租界界线。 

4.静安寺捕房(又称卡德路捕房,1884~1943年) 

1863 年7月,工部局根据上海防卫委员会名誉干事庇亚士的提议,每天派2名巡捕到租界外静安寺路巡逻。1882年静安寺路上行驶的马车数量大增,该处居民要求工部局增派4名巡捕。1884年中法战争期间,工部局以上海形势不稳定为由,在卡德路租房设捕房,除原派出的4名巡捕外,增加1名印籍巡长和15名印捕,正式成立了卡德路捕房,捕房费用部分由住在邻近地区的居民分摊。1895年该捕房的房地产由工部局以8000两买下,改称为静安寺路捕房,其辖区为静安寺路、马霍路、斜桥路、麦根路、新闸路、卡德路之间的区域。 

1897 年工部局在租界西区1180号册地1.586亩地皮上建造一新静安寺捕房。新捕房为2层楼,底层为预审间、拘留间、西捕厨房,2楼为12名印捕宿舍。该捕房1898年10月竣工,耗资4607两,新捕房共有西籍巡长1人,西捕3人,印捕19人,华捕10人,译员、信差各1人。

1903 年6月19日,工部局签署建筑合同建造新的静安寺捕房。建成后的新静安寺捕房位于愚园路7号,主楼高2层,为办公用房和西捕用房,底层为审讯室、部分探员及4名西捕卧室,2楼有巡官及佣人用房,另有2间可容20名印捕的印捕宿舍,1套印籍巡长用房,1套华捕宿舍及马厩、马夫住房,草料间及3间牢房。该捕房占地6.886亩,耗资28690两,辖区东以同孚路、卡德路、麦根路为界,与新闸路捕房辖区相连,南临洋泾浜,北至苏州河,西到租界边界。 

1933年工部局警务处对各巡捕房警务辖区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静安寺捕房辖区东界作了变动,改为自慕尔鸣路、麦特赫斯脱路起,至新闸路(含该路)止。 

5.新闸路捕房(1899~1943年) 

1899 年工部局在新闸路借了一间房子作为该地区的临时捕房。1900年购入一块面朝爱文义路的420号册地,面积6.655亩,1905年4月建成新闸路捕房,5月15日正式投入使用。该捕房由西捕、印捕和华捕宿舍及马厩、牢房5部分组成,耗资40000两。1907年12月原捕房拆除,沿东边地界朝西重建。重建后该捕房辖区西以同孚路、卡德路和麦根路为界,与静安寺捕房辖区相邻,东以护城河为界,与老闸捕房辖区相邻。1933年其辖区改为北以苏州河为界,自该河与麦根路接连之地点至西藏路止,东自西藏路起至麦特赫司脱路(含该路)止,西以麦根路为界,至苏州河麦特赫司脱路(含该路)止,与中央捕房辖区相接。 

6.杨树浦路捕房(又称周家嘴捕房,1891~1943年) 

19 世纪80年代杨树浦路一带人口增多,车流量大增,1888年工部局捕房督察长向董事会建议在该处建一小型分捕房,配备15~20名警员,维持该地区治安。与此同时,居住在该区的欧籍侨民也向工部局提出增派巡捕的要求。1889年3月31日,工部局以2200两购得杨树浦路与兰路转角处973号册地 2.756亩(杨树浦路78号)建一分捕房,同年5月开工,次年6月1日建成启用。新捕房为一幢2层楼房,总造价9286.40两。当时该捕房辖区南以麦克利克路为界,与汇山捕房辖区相邻,西以北河南路为界,与虹口捕房辖区相接,北、东至租界边界。 

1930年该捕房重建,重建的捕房位于东区6510号册地,即格兰路与平凉路转角处,占地11.9亩,1933年9月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新捕房共有带眷属的中、西巡捕住房12间,西捕单人卧室13间,另有1幢华捕宿舍,1幢印捕宿舍,并配有马厩、车库等。 

1933年,其辖区为杨树浦浜左岸东首部分之原杨树浦路捕房辖区。1938年对该捕房辖区的规定为北面:租界界线,从杨树浦至黄浦江,东面及南面:黄浦江,以租界界线至兰路,西面:兰路(不合该路),从黄浦江至租界界线。 

7.汇司捕房(又称西虹口捕房,1898~1943年) 

1893 年西虹口地区租地人致函工部局,要求在该区设立一小型捕房。1896年工部局以每亩2100两购得位于福建路北端英领册地2345号,租界北区3452号册地9号(海宁路41号),计3亩土地建一捕房,当时称西虹口捕房,后改称汇司捕房。该捕房为前后2幢2层楼房,前楼底层为审讯间等办公用房和牢房,二楼为西籍巡捕宿舍,后楼底层为马厩等附属设施,上面为印捕用房。该捕房于1898年1月15日正式建成启用,耗资13758两。其辖区为北河南路、苏州河和租界边界线(从煤气厂对面的界石开始一直延伸到靶子场)之间的区域。 

1907 年由于租界扩展及捕房人员增加,工部局扩建该捕房,将原来的2幢2层楼扩建为5幢各自独立的楼房,分西捕及办公用房、印捕用房、华捕用房、马厩附加设施和牢房,还设有车库等,共耗资48200两。1938年以后之辖区为:北面:租界北面界路,从北浙江路往东至北河南路;东面:北河南路,从界路至北苏州路;南面:北苏州路,从北河南路往西至租界界线;西面:租界界线,从北苏州路至北浙江路,至界路。 

8.汇山捕房(1903~1943年) 

1897 年工部局董事会根据警务处督察长提出的在汇山地区建一捕房的建议,在熙华德路、百老汇路英册2261号,工部局东区2000号册地(茂海路3号)购得一块面积约2亩的地皮以建捕房,1900年6月建成,1903年2月正式投入使用。该捕房分主楼和后楼2幢,主楼为3层,后楼为2层,主楼为西籍巡捕用房和办公用房,后楼为印、华籍巡捕用房、牢房和马厩等。该捕房辖区为虹口捕房辖区东至麦克利克路,与杨树浦路捕房辖区相连。 

1932 年榆林路捕房建成后,汇山捕房部分辖区划给了榆林路捕房。1938年其辖区为北边:租界界线,从兆丰路、海拉尔路口至大连湾路;东边:大连湾路,从租界界线至杨树浦路,从秦皇岛路(含)至黄浦江;南边:黄浦江,从秦皇岛路至元芳路码头;西边:元芳路,从黄浦江到东汉璧礼路,到新纪浜路,到东有恒路,到兆丰路,到海拉尔路转角。 

9.嘉兴路捕房(又称哈尔滨路捕房,1907~1943年) 

1907 年7月24日工部局在虹口与汇山地区交界处设立一新捕房,当时称为哈尔滨路捕房,系工部局租借美册第3649号册地即工部局东区479号册地的房子(哈尔滨路1号),占地2.617亩,管辖北四川路及北河南路之延伸段,辖区内主要为日本侨民。1931年更名为嘉兴路捕房,属工部局甲、乙、丙、丁四警区中的丁区管辖。自1933年3月1日起划归丙警区。 

1937 年“八·一三”事变爆发,该捕房临时迁移,人员先调至工部局屠宰场内之临时捕房,后迁至河滨大厦,1938年2月27日嘉兴路捕房恢复。1938年其辖区为北边:租界北面界线,从虹口港至海拉尔路、兆丰路口;东边:兆丰路(不含),从海拉尔路向南至东有恒路;南边:东有恒路,从兆丰路至新记浜路;至东汉璧礼路(不含上述各路)至狄思威路,西边:狄思威路(含),从东汉璧礼路沿朝北方面至租界北面界线。 

10.戈登路捕房(1909~1943年) 

1909 年工部局警务处建议康脑脱路以北地区由警务处西区教练所管辖,由骑巡巡逻。该建议在10月6日董事会会议上获得通过。1909年11月成立一新警区,并在西区设置一分捕房,取名为戈登路捕房,设在西区教练所内,位于戈登路、康脑脱路转角处(即戈登路10号)。该捕房除处理日常警务外,主要负责租界内车辆管理和注册登记等事宜。1932年其辖区东北以麦特赫司脱路为界,自新闸路起,沿麦根路至与苏州河交叉处为止,包括该路在内,南。北、西界均与原西区教练所辖区相同。 

1938 年其辖区北部边界为从胶州路转弯往东至苏州河之槟榔路(含),东部边界为苏州河,从槟榔路至麦根路、麦根路和麦特赫司脱路(不含)至新闸路,南部边界为从新闸路、麦特赫司脱路转角,沿新闸路(不含)至租界界线,位胶州路之西约100码处,西部边界则为租界界线,从新闸路沿租界西面界线至槟榔路。 

11.狄思威路捕房(又称北四川路捕房,1912~1943年) 

1911 年11月14日,住在四川路的纳税人要求工部局增加北四川路延长段的巡捕数量,并要求工部局警务处辖区延伸至邻近的北四川路附近小马路。当时该地段归哈尔滨路捕房管辖。应纳税人的要求,1912年工部局在北四川路租赁了165、166号房屋作为北四川路捕房。1927年2月则在狄思威路上租赁了626、 627及751号房子作捕房之用,同时将捕房名称改为狄思威路捕房。该捕房辖区为以下各条马路:北四川路,从靠近靶子路的边界铁门附近至北四川路延长线,包括北四川路延长线在内,江湾路,从北四川路至体育会路,包括靶子场、虹口公园和游泳池,狄思威路,从天潼路至北四川路,窦乐安路,(从西侧)通向北四川路,包括松庆里、丰乐里和纪家花园,白保罗路和赫林里,施高塔路,从江湾路到祥德路,及附近地区。 

12.榆林路捕房(又称韬朋路捕房、威妥玛捕房,1925~1943年) 

1925 年工部局决定购入美册3194号,英册2460号即工部局东区3929号册地5.78亩建造韬朋路捕房,1926年在齐物蒲路和榆林路购得临街地段 1.007亩,并将韬朋路捕房改作威妥玛捕房,耗资1636.63两将这一捕房建成,1930年又进行扩建,并于5月建成。5月15日投入使用,新落成之捕房改称榆林路捕房,位于华盛路与齐物蒲路间的榆林路707号,辖区为汇山及杨树浦两捕房辖区的一部分,西以大连湾路为界,自租界边境起,至黄浦江止,不包括大连湾路在内,东至黄浦江与华德路间之兰路,合该路在内,然后沿杨树浦浜以达租界边界。1938年对该捕房辖区又作了规定,即北边:租界线,从大连湾路至杨树浦港;东边:杨树浦港(含),从租界界线往南至黄浦江;南边:黄浦江,从兰路至秦皇岛路;西边秦皇岛路(不含),从黄浦江至杨树浦路,至大连湾路(不含),至租界界线。 

13.成都路捕房(1933~1943年) 

成都路捕房始建于1932 年,在静安寺路(南京西路)与威海卫路之间工部局西区1965号册地(成都路360号),1934年1月15日建成启用。其建筑南为印捕宿舍,并预留空地一方为建华捕宿舍用,北部为西籍巡捕用房及办公用房,东部为仆役用房及汽车库,西边为正门及门房间。该捕房辖区北至静安寺路,东至西藏路(不含),大沽路、爱多亚路之间的房子包括在内,南至爱多亚路、吕宋路及福佑路,西至慕尔鸣路(含),该捕房所辖地区属甲警区。 

14.普陀路捕房(1929~1943年) 

普陀路捕房位于工部局西区5431 号册地,即戈登路511号,占地3.798亩,耗资54000两。该捕房辖区北边与东边边界为苏州河,从小沙渡至槟榔路,南部边界槟榔路(不含)从苏州河向西至胶州路,西部边界为租界界线,从胶州路、槟榔路转角往北至苏州河。该捕房所辖区域主要为纱厂区,是1925年五卅运动后工部局警务处为对付工人罢工浪潮不断增长所设立。 

三、巡捕 

1.西捕 

1854 年7月,工部局聘原香港资深警员克莱夫顿来上海工部局任巡捕房督察员,随他一起前来的还有12名英籍巡捕,成为上海租界第一批外国巡捕,习称西捕。 1859年,工部局董事会因克莱夫顿有贪污嫌疑,遂解除其职务。巡捕房建立初期,西捕经常酗酒闹事,无意久留当巡捕,遇有机会就离职,很多巡捕埋怨薪金低,没有退职金、养老金和回国休假旅费,加之操练辛苦,不满情绪发展到罢岗、拒不出差,甚至开小差,巡捕人数锐减。 

1861 年巡官拉姆斯伯顿被任命为代理督察员。当时担任巡捕的多为外国水手,流动性很大。1863年5月,英国在华远征军第三十一团回国,工部局从该团招募了92 名退伍士兵,增强捕房实力。1864年4月,工部局任命彭福尔德为督察员。当时有123名西捕,其中受过优等教育的只有26人,受过良好教育的85人,根本没有受过教育的12人。西捕纪律很差,酗酒、花柳病泛滥。彭福尔德到任后开始整顿,规定患性病者一律开除,第二年,巡捕中患性病者占总病员的比率从 75%下降到16%。彭福尔德还向工部局建议设立巡捕学校以使巡捕的文化水平达到中等程度,并以此作为晋升的资格。 

1865 年4月,工部局根据彭福尔德的建议,向租地人会议提出招聘华捕代替西捕以节省开支的提案,得到批准,次年西捕人数下降到40人。当时捕房设督察员,甲、乙等巡长(以上为警官),甲、乙、丙等巡捕,警官均为西人。1882年在巡长之上又设巡官。1883年工部局董事会因华捕人数激增,担心难以控制,决定改革巡捕房。次年麦克尤恩任捕房督察长,开始招聘印度人担任巡捕,同时开始从英国本土的警察局招聘西捕。 

1894 年,巡捕房设副督察长,聘请前马来西亚双溪警察局的麦肯齐担任,同时他还兼任万国商团的副官。麦肯齐能操流利的回教徒语言,有多年与印度人打交道的经验,工部局希望他能加强对印捕的督率。1898年,为弥补西捕高级警官的不足,工部局与爱尔兰皇家警察局达成协议,直接从英国官办学校挑选毕业生,先在都柏林皇家爱尔兰警察基地接受6个月的训练,然后派到上海,担任捕房候补警官,实习两年后担任第二帮办督察长。1899年,巡捕房从英国聘请警官柯林斯来沪任交通巡官,负责处理上海日益繁忙的交通管理事务。同年巡捕房又为西捕开设了华语课程,培训者通过考试可获得额外的语言津贴。 

1900 年,巡捕房候补警官麦高云(前督察长麦克尤恩之子)带领8名从爱尔兰警察局招聘的警察来沪任职。1902年工部局委托伦敦约翰·普克公司为征募西捕的代理人。同年,由于上海的西人大量增加,犯罪率随之上升,捕房增加2名西探。同时巡捕房还特派3名西捕专门检查日益增加的人力车。 

1907 年,工部局组织了一个由7人组成的“捕房调查委员会”,全面调查巡捕房的组织与管理。委员会指出,西捕作为捕房的骨干力量,并在严重骚乱发生时作为绝对可靠的后备队,应该得到加强。西捕平时的职责是对印捕和华捕进行监督,并作为他们的榜样。每名西捕必须完全熟悉捕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熟悉巡捕的职责,除自己熟练运用外,还要指导捕房的新进人员。为了使西捕能更好地与华捕、华人沟通,巡捕房规定所有西捕在最初3年服务期内必须学习华语,每半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优良者在晋升时予以特别考虑,并从中挑选探员。 

同年,根据捕房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工部局对巡捕房的高级官员设置进行了调整,改设督察长1人,副督察长1人,管理印捕的帮办督察长1人,管理华捕的帮办督察长1人,管理印捕的第二帮办督察长1人,管理华捕的第二帮办督察长1人,管理会审公廨的第二帮办督察长1人。同时又在巡官下设副巡官。 

为训练新来的巡捕,巡捕房在康脑脱路设立训练所。1909年,巡捕房为鼓励西捕努力工作,决定给工作突出的巡捕颁发奖章,并每月发给2两奖金,连续2次获奖则每月发给3两。 

1919年,工部局设警务处长,作为警务处的最高长官,并设副处长、帮办副处长、第二帮办副处长等作为处长的辅佐,督察长则位列各处长之下。同年警务处设立后备队,队员由一次大战退伍的英、美籍军官和士兵组成,除从事一般警务工作外,主要承担紧急事务的处理。 

1925 年五卅运动爆发后,工部局对警务处高级官员作了重大调整。警务处处长麦高云及下令开枪的老闸捕房巡官爱活生先后辞职。此前,副处长希尔顿--约翰逊于2月间被任命为工部局总裁,原帮办副处长巴雷特任副处长,麦高云辞职后他又继任处长,帮办处长戈登路康马丁则任副处长。1927年,警务处又取消了第二帮办处长一职。 

早年西捕正、副督察长以下各级人员,包括正副巡官与探长、巡长、探目、巡捕,大都为英籍退伍士兵和水手,也有部分是其他国籍的。凡充当西捕,必须与工部局签订为期3 年的合同,以保证其忠诚。巡捕经过考核能升为巡长。巡捕不准结婚。巡长结婚的人数,不能超过其总数的三分之一。1862年,西捕由原来的30人增加到 164人,多数是英国人,另有葡萄牙人8人。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西捕增加到262人。1934年底,有西捕539人,其中俄罗斯人占20%。 1937年11月日军侵占上海后,西捕逐渐减少,日捕增多。1938年12月,西捕452人,俄捕125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入租界,彻底改组警务处,大部分西籍警官被日籍警官取代。 

西捕的待遇优厚,捕房很早就设有图书馆,有两艘设备完善的游艇供水上娱乐之用,还建造了俱乐部,提供足球、棒球、乒乓球和游泳等体育活动场所。每所巡捕房里,都设有射击房和弹子房。 

早期西捕薪金以白银计算,每个巡捕月薪44 两,没有休假和回国旅费及退职金。1865年,巡捕房建立退职金制度,从每个巡捕的月薪中提取5两作为基金,年利5%。当时西捕月薪标准,从三等巡捕35 两起至巡官85两,发给制服;工作3年后退职者发给退职金200两,工作10年后退职者发退职金1306两,超过10年每年再加200两。巡长的退职金按惯例比巡捕多三分之一,巡官以上另计,但总数不超过5000两。1880年改为工部局每年一次性投入2000两作为退职金。1883年,捕房改退职金为养老金,工部局第一次投入5100两。1886年,因白银对英镑的比率下跌,捕房人员纷纷表示对养老金制度不满,同年纳税人会决议将养老金改回为退职金,退职金按服务年限计算,巡捕每月9元,各级巡长10~12元;另外再加6%年息。 

1894 年巡捕房人员年薪:西籍督察长7270两,副督察长2000两,巡官1121两,巡长849两,巡捕416两。1916年西籍警务人员年薪为:督察长 12000两,副督察长8400两,帮办督察长5800两,巡官2440两,巡长1404两,巡捕1135两。1933年,警务处西籍处长年薪38600 元,帮办处长年薪10070元。 

2.华捕 

1865 年初,巡捕房有75名西捕及4名华探。当时租界“华洋杂居”的局面已经形成,老闸地区居住的基本全是华人。为适应这种局面,同时也为弥补西捕的不足并节约经费,工部局董事会决定聘用中国人当巡捕,称为华捕。1865年,首次招聘华捕100人,由殷实富户向工部局作保推荐,经过考核,实际录用华捕34人,包括原有的4名探员。华捕每月薪金10元。使用华捕比西捕所用经费明显减少,华捕遵守纪律,较易管理。为此,工部局决定大量使用华捕。1867年,华捕增加到58人,其中有22名甲等巡捕,但直到1869年,始有2名华捕任巡长,1883年,有1名华探被任命为探长。 

1890 年,因租界交通日益繁忙,巡捕房派16名华捕在1名西捕的监督下专门管理人力车、手推车事务。在此之前,华捕多分散居住在租界、南市或闸北,只在当值时才去捕房,捕房遇有紧急事情很难召集他们。因此这年在虹口、老闸捕房为华捕建造了宿舍,使近三分之二的华捕处在捕房严密监管之下。 

1897年,工部局在发现了数名华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并开设地下钱庄后开除了他们,开始招募其他省份的华人担任探员,以后这一做法又推广到穿制服的华捕,到后期,华捕中外省籍人占三分之二以上。 

1911年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在华捕中招募士兵,有不少华捕参加民军,后经工部局与革命党人协商,革命党人做出了不在华捕中招兵的承诺,情况有所稳定。 

[1865年工部局华捕所立保单] 

1918 年7月16日,虹口一家华人钟表店受到日本水兵的袭击,当值华捕在处理此事时又遭到日本浪人的围攻,以后几天发生多起日本浪人袭击华籍居民及华捕的事件。 7月19日深夜,虹口捕房约120名华捕与日本浪人及身穿便服的日本水兵发生大规模冲突,多名华捕受伤,1名维持秩序的日捕被击毙。出于维护自身权威的需要,工部局没有严厉处置涉案华捕,仅给他们降级处分。 

1919年,工部局从北京警察局招聘了6名警官,经培训后将他们派到捕房担任副巡官,督率各捕房华捕,次年又有4名副巡官到任,基本上每个捕房都有了1名华籍副巡官。 

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后,上海市民掀起“罢工、罢课、罢市”浪潮,华捕受爱国主义热潮影响,有277人罢岗。警务处开除所有参加罢岗的华捕。事件平息后,警务处又给留下来的全体华捕加薪,以示安抚,并任命了3名华籍巡官。 

1927 年,警务处在华捕中建立了后备队制度,同年,警务处又在车辆管理部门配备了20名华捕,专门处理突发交通事故。1928年,警务处助理员姚曾谟被任命为帮办处长,当年警务处高、中级华人警官有帮办处长1人,正巡官3人,正探长2人,巡官5人,探长7人,副巡官13人,副探长12人。 

1929 年11月,工部局警务处对巡捕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废除了原来由几名副处长按国籍分别管理巡捕的做法,将各国籍巡捕统归其服务的捕房长官管辖,既削弱了原统管一国巡捕的副处长的权力,又弥补了原来条块混乱的缺陷,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入租界并掌握了警务处大权,为笼络和控制占巡捕人数绝大多数的华捕,日人任命了姚曾谟为首席副总警监,在名义上督率全体华捕。 

工部局华捕,特别是探员中有不少是帮会分子,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租界内从事包赌包娼、贩卖鸦片、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1934年,工部局警务处破获一起盗窃案,涉及华籍探员65人。当时华捕中著名的帮会分子有侦缉股督察长陆连奎、刘绍奎、特务股督察长谭绍良、汇司捕房探长尚武、老闸捕房探长尤阿根等。 

[工部局华捕及英籍警官] 

华捕薪金要比西捕低得多,1865年为月薪10元。1916年月薪12元,为西捕最低薪金的七分之一。当时华籍巡长月薪20元,教官和译员月薪40~60元。 

3.印捕 

1884 年工部局开始聘用印度籍巡捕。此时恰逢中法战争爆发,工部局将从英属印度旁遮普锡克族中招募来的1名巡长、15名巡捕共16人安排在卡德路捕房,并由1名西籍巡官带队。次年,印捕又增加至1名巡官、4名巡长、45名巡捕。这些印捕在家乡基本上都是农民,到上海后工部局除对他们进行警务训练外,还教授他们英语和上海方言。从1886年起,因租界交通日渐拥挤,捕房派印捕从事交通疏解工作。 

捕房督察长对印捕工作感到满意,但工部局对他们却持有歧视态度,1894 年,工部局为庆祝成立50周年,向捕房人员颁发奖章,西捕获得银质奖章,印捕却获得铜质奖章,绝大部分印捕拒领奖章,即使在英印军队中,英籍士兵和印籍士兵在获奖时并没有种族的区别。然因在捕房服务能获得较其他地方为高的报酬,还是有许多印度人愿意当巡捕,不少在职印捕还把他们的亲属介绍到捕房。工部局除把印捕看成是一支警务力量外,还特别注意对他们进行军事(尤其是射击)训练,并给印捕配备较好的武器装备,必要时作为军队出动,成为万国商团以外的“第二武装”,以备应急之需。1898年,捕房成立骑巡队,由巡长斯波第伍德指挥,成员全由印捕组成,专司在越界筑路地段巡逻之职。 

1906 年五六月间,上海的印度人中流传着去美国、俄国工作可得到远较上海为高的薪水的传言。这种传言也影响到在捕房任职的印捕,先是有数名印捕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捕房辞职前往美国,接着又有许多印捕向工部局辞职,工部局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印捕们即以酗酒、脱岗等行为以求工部局开除他们,有的则直接开小差。由于工部局只和印捕签定了5年的工作合同,用民事方法很难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只能采取不批准印捕辞职的做法。9月,印捕们见辞职请求无效,便转而提出每月增加 10元工资,这一要求也被工部局拒绝。9月30日爆发了印捕罢岗风潮,总共172名印捕中有103人参加了罢岗。英国驻华公使于10月12日颁布命令,批准对参加罢岗的印捕进行刑事处罚,共有10名印捕被解职并被递解回印度。在英国当局的高压下,罢岗风潮平息。 

次年工部局从印度新招募304 名巡捕(其中有1名第二帮办督察长)。为安抚印捕并加强对他们的控制,该年8月,工部局特地从印度聘请了一名锡克教布道师为印捕布道,并开始兴建一座新的锡克教教堂。从这一年开始,印捕全由印度的征兵参谋挑选,只有符合征兵条件的人才能受聘。鉴于印捕因病退职的比例很高,1908年工部局建立了一座印捕医院,有专门的印籍医务助理配合医生治疗患病印捕。同年,为加强对印籍司阍的管理,捕房对他们进行登记,由印捕随时对他们施行督导。 

1910 年7月,印捕中的马瓦尔人和曼杰哈人(均属锡克人)发生冲突,印籍第二帮办督察长伊什·辛格偏袒马瓦尔人,导致曼杰哈印捕罢岗并举行示威,在上海造成不小的影响。工部局聘请英印军队第四十七锡克团的戴维森少校来沪调查此事。经调查后,工部局解除了伊什·辛格的职务,并将带头闹事的曼杰哈巡长诺兰·辛格开除。至1934年,有印捕634人,1940年557人,1942年465人。 

印籍巡捕都是印度锡克族人,身材高大,面孔黝黑,头缠红布,制服与西捕相似,俗称“红头阿三”。每个印捕任职前都必须与工部局签定一份5 年的合约。1894年印籍巡官年薪260两,巡长175两,巡捕131两。1915年时各级巡捕为月薪16~22元,巡长为25~27元,巡官为75元。印捕在6个月中无违纪记录,得本区巡官同意后可以升级,如有特殊功绩可不受时间限制。5年服务期满后,可享受9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可领6个月的半薪及 40元船费,休假结束后再领40元船费及另3个月的半薪。印捕不享受养老金而发给递延薪金,工作每满5年,巡捕、巡长、巡官可分别获得每月3元、4元、6 元的递延薪金。捕房允许50%的巡长和3%的巡捕结婚,他们可携家眷来沪住,捕房每月发给巡捕7元补助,巡官每月补助18元。1935年实行新办法,规定印籍巡捕的月薪为24.50~37.50元。 

[工部局印度巡捕] 

4.日捕 

从20 世纪初开始,公共租界内日侨增多。1914年,工部局开始聘用日籍警官3名作为侦探兼译员。1916年,日本驻沪领事和工部局日籍董事提议设日籍巡捕,11月20日正式设日捕股,工部局从日本东京警视厅聘用30名警察,包括1名巡官、2名巡长、27名巡捕,经戈登路训练站训练后,专门负责管理虹口一带日本侨民集中地区的治安、交通事宜。和华捕股、印捕股不同,日捕股从一开始就由日本人管理。 

1918 年7月,虹口地区华捕与日本浪人发生冲突,一名日捕被击毙。工部局在1917年已与日本驻沪领事馆及上海日本居留民团达成协议,准备增加虹口地区的日捕数量。这次冲突发生后,工部局认为上海日侨中有一部分人希望借此机会使整个虹口地区完全处在日捕的保护下,排挤工部局在这一地区的统治,为此暂时终止了扩充日捕的计划,并对整个事件采取了低调处理的态度,给予死亡日捕600元抚恤金及相当于西捕的160元丧葬费,匆匆了结此事。 

1925 年,工部局将新招募的俄捕划归日捕股管辖。1928年,日本人田岛被任命为警务处帮办处长,负责日捕工作。同年,应虹口及普陀地区日商要求,工部局将这两个日本侨民集中地区的警务工作基本交由日籍巡捕负责,西捕逐渐退出,但为牵制日人势力,在这些地区仍保留华捕和印捕。 

1926 年,警务处有日捕96人。1930年,日捕增至212人。其中,帮办处长、督察长各1人,巡官3人,副巡官6人,正、副探长各1人,巡长31人,探目4 人,探员9人,巡士143人,职员12人。1935年督察长2人,正巡官4人,巡官6人,探长1人,副巡官9人,副探长3人,巡长49人,探目11人,探员7人,巡士175人,职员2人。日捕工资为145~195元,1937年底时有日捕270人。1939年,西捕股改称外警第一股,日捕股改称外警第二股。1942年底,日警股有302人。 

附记:《警务日报》与《警务情报》 

《警务日报》是工部局警务处编制的日报,从1907年1月1日到1938年6月30日,每日1份,由警务处呈送总办处。《警务日报》记载警务处各捕房中、西人员变化情况,监狱及各捕房拘押囚犯统计,当日捕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警及各种刑案等。 

《警务情报》是工部局警务处特务股编制的情报汇集,从1932 年1月到1935年12月。情报按政治、劳工、杂项,分类记载警务处特务股收集的国、共两党和其他政治团体在上海(特别是在租界)的活动情况,以及工人罢工、市民抗捐,还有上海一些重要生活资料如大米等价格变动情况。《警务情报》属秘密性质,内容不对外公开,只有警务处、总办处高级官员和董事会成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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