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标志该“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吗 作者思宁 在机动车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未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就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机动车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而未粘贴在前窗右上角是否构成违法,在实践中产生了争议。有些交警认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没有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即构成违法;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则认为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放置”要求。 思宁就这个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其本义应该是要能够当场确认机动车已经检验合格,且办理了保险。“放置”是安放,使物件处于一定的位置的意思。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可以理解为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已经“放置”在机动车内的一定的位置。交警依法检查时,完全可以通过查看随车携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确认机动车已经检验合格,且办理了保险。 然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这就把法律规定的“放置”修改为“粘贴”,且指定了“粘贴”的唯一位置“前窗右上角”。 思宁认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规定歪曲了“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本义。因为,随车携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已经“放置”在机动车内,完全可以满足交警当场确认机动车已经检验合格且办理了保险的要求。“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是法律的要求,只是行政法规的要求。“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破坏了前窗的视野功能,造成了驾驶人的视觉死角,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为了方便交警查看而牺牲交通安全的“粘贴”规定,显然不符合立法原则。而且,“粘贴”的标志容易被阳光的热力烤得卷边变形,更换标志时也不易清洗不干胶,妨碍美观和卫生。 在机动车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未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就处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处罚的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而不是未“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也不能处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处罚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但未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身也没有直接规定违反“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罚。 按照立法法法理,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律的“放置”规定与行政法规的“粘贴”规定有矛盾,应当适用法律。因此,不能用行政法规的“粘贴”规定来认定违法并处罚。 思宁认为,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宜“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且不宜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的任何位置,但可以考虑固定放置(包括用“粘贴”等方式)在接近前窗右边的某个容易透过前窗玻璃看到的位置上。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008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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