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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人的性爱本性

 山爷wzs0718 2013-04-06

文明人的性爱本性

文明人的性爱本性

    人的性爱本性是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要问,这里说的人是什么时代的人?是乱婚时代的野蛮人,还是建立了初步性规范的文明人?我们认为,性杂乱的人群还没有脱离半动物状态,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只有建立了一定性秩序的人的性爱本性,才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我们研究人的性爱本性不能不考虑生物遗传的因素,但也不能不考虑环境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人的性爱本性是这两者综合的结果,是生物本能与社会文化合力的结果。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认为人的性爱本性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特点之一,高度性感,但可以忍受适中的性规范。

     人是最为性感的理智动物。动物学家已经指出,猴类与猿类就是相当性感的动物了,然而人类在性感程度上要超过猿猴和一切高等动物,堪称绝对冠军。这是因为:

    其一,动物有发情期,而进化到人类已经没有发情期,或者说,已经不需要发情期了;不管春夏秋冬,不管白天黑夜,只要有适当的性刺激,人类都可以进入性兴奋状态,进行性活动。
    其二,动物的外界性刺激主要是异性的直接刺激,至多还有形成条件反射后的第一信号系统(直接作用于各种感官的具体刺激作为信号刺激,如声、光、气、电等)。人除第一信号系统外,还有第二信号系统——语言。人类听到对性爱行为的语言描绘,或看到有关的书报、图像等,也能引起性兴奋。
    其三,人类的智力已经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即使没有上述的事物刺激和信号刺激,人通过自己大脑对性行为场面的想象,也能引起性兴奋。
    如果按照人的原始动物本性,即按人的基因安排的生物活动程序行事,其结果就是性杂乱(动物一般也是乱交,但过了发情期就没事了)和群婚。人类的原始祖先曾普遍地出现过这一情况。
    然而,人又是理智动物。人的神经系统已经发展到能够了解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和预见未来。早在原始社会,人类就已经认识到血缘婚对自己后代不利——体力、智力退化,有遗传病,甚至出现畸形后代。在生存竞争十分严酷的原始氏族社会,群体后代是否兴旺,是关系到整个氏族生死存亡的大事。原始人又发现,非血缘婚——不同两个氏族的男女结婚,后代就兴旺发达,后代在智力和体力上似乎是两个氏族的相加,同时,这也有利于两个氏族的结盟。不仅如此,禁止血缘婚还有利于家庭内部结构的稳定,而这是其他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为此,在人类发展史上,各个民族在群婚制的晚期都不约而同地实行乱伦禁忌(先是禁止双亲与子女之同的性交,再是禁止子女之间的性交)。然后再逐步扩大到排斥近亲婚姻。如果说,用火熟食,是人类饮食文化的第一个标志,那么排斥血缘婚,就是人类性文化的第一个标志。这是人类用社会群体的理智来控制个体本能的力量体现。
    人类社会群体的理智力量还表现在,为了保证男子在狩猎和战争中的战斗力,为了协调男子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了育儿的需要,为了文明的进步,原始部落对人们性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结偶方式逐步作出了限制,这就形成了各种不同文化中约定俗成的性规范,这种规范发展到后来就成了一整套的性道德、性法律、婚姻制度、宗教禁忌等等。除了乱伦禁忌大致相同以外,各种文化中的性规范的宽严程度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种文化中,不同历史时期之间也会有很大差异。人类社会的性规范有时会苛刻严厉到极端的地步,如西欧中世纪教会的禁欲主义和中国古代宋明以后的性禁锢。我们看到这种西方的禁欲主义和东方的性禁锢是与人的生物本能过分对立的,其结果是受到人类各种形式的反抗。在当时,禁欲主义的提倡者——主教大人、教士们,性禁锢的倡导者——封建统治者及卫道士,他们自己就没有真正实行过。而随着历史的发展,禁欲主义和性禁锢必然从制度上被否定,被打破,出现性规范的合理宽松化,即非血缘的男女性爱有相当的自由度。人类性爱史和性心理学的研究都表明:人的性爱本能只能加以合理的引导,而不能禁锢,即过分地压抑。否则将使人的身心受害或遇到反抗。
    但是,与禁欲禁锢相反,过于宽松、几近于无的性规范,例如像1968年5月某些西方国家 “性开放”高潮中有的青年随意性交、完全不要家庭的做法,也是绝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的。这不仅因为它会带来社会混乱,而且因为它不符合人类追求高感情的结偶本性。人在届入中年以后,如果既无爱自己的配偶、又无孩子,将是十分孤独和痛苦的,一般人都难于忍受。长期缺乏家庭温暖可能导致人的精神变态,甚至早夭。
    人类深知性爱力量的强大,他们对性爱这件事是既迷恋,又恐惧的,处于一种惶遽状态。在具体制订性规范时,常常不能冷静、客观地对待自己,有时失之于太严,有时又失之于太宽,而真正科学的性规范应该是宽严适中的,这样,人才能接受。这是人的性爱本性使然。
    

     特点之二,重视情感的结偶习性。 

     动物的性行为有的也伴有一定的感情因素(性依恋),但动物根本无法与人的感情相比。动物极少有人的那种殉情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可以称之为情感动物。
     为什么人类这样重视感情?这得力于其漫长的童年。与其他灵长目动物相比,人的育儿期特别长,达十几年之久。在漫长的发育成长的岁月,母子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人这种关系比幼猴与母猴的关系要坚固和持久得多。随着发育成熟和独立生活的到来,这种关系便逐渐疏淡,于是出现了需要填补的“感情真空”,而届入青春期的人类便从同辈异性的性爱活动中寻求填补。这种感情由于和性的满足相联系,它要比原来的亲子之爱更为强烈和动人心弦。这是人的结偶活动的基础。
    动物在交媾前求爱的过程很短,几秒钟,几分钟,最多几十分钟,而人的求爱过程往往延续几周,几个月,甚至长达几年,要形成一个坠入情网的过程,钟情于一个人,然后才有性行为。这种坠入情网的过程使人具有结偶的本性,而男女一旦结合,结偶关系就更加牢固。
    一旦配偶生下了后代,由于孩子发育缓慢,对父母的依赖性很大,所以又必须形成父爱行为,由父母双亲共同承担抚育子女的职责。这对于女子来说,他对丈夫的依赖更为加深。而对于男子来说,要长久地保持对一个女子的忠贞不渝的爱情要比女子困难,这对结偶形成威胁。人类的解决办法是使夫妻的性生活频繁而具有吸引力。人类女子的生理状况已进化得可以适应这种需要。其他灵长目动物的雌性只有在排卵期前后的几天,也就是受孕力最高的时期才会接受“性”,而人类的女子除了分娩前后很短的时间受到限制以外,性活动可以延续至怀孕期和哺乳期。这期间一般没有繁殖功能,性生活与繁殖后代无关,只是为了满足双方的性要求来达到巩固结偶关系的目的。
    所有这一切使文明人类的婚姻制度倾向于结偶的个体婚(孩子既知其母,也知其父),这种个体婚或者是男女在一段时间内配偶相对稳定的对偶婚,或是一对男女带有契约性质的一夫一妻制。
    

     特点之三,求新冲动与结偶习性的矛盾统一。

    人类是有结偶习性的,但结偶以后也会有移情别恋现象以至男女的离异。也就是说,人有喜新厌旧的习性。思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之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并且认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个人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
    人不愿意承认自己有“喜新厌旧”的弱点。但这个弱点是人类从灵长目祖先猿猴类那里继承下来的“探究冲动”本能的一部分。俗话说:“猴子身上藏不住一个虱子。”猿猴对一切新事物都有好奇心,都要探究,想弄清它是怎么一回事。“探究冲动”是猿猴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适应外界环境的结果。猿猴不像大熊猫,不像食蚁兽,熊猫只要有箭竹,食蚁兽只要有蚁类,就满足了,它们生活比较轻松愉快,它们是食物专化的动物。但是熊猫一旦遇到箭竹大批死亡,食蚁兽如果离开了有蚁类的环境,它们就有灭种的危险。猿猴则不同,它们从来不能肯定,下一顿饭从哪儿来,它们必须了解每一个角落,尝试每一种可能性,睁大眼睛去寻觅幸运的机会。有果子则吃果子,没果子则吃种子,吃块根,吃树叶,直至吃小动物,等等,它们必须具备一种持续的高度的好奇心,这不单是一个摄食的问题,从自卫出发,也会有相同的要求。猿猴的探究冲动,在对待异性问题上就变为一种“求新冲动”。对一切熟悉的异性冲动减弱,而新的异性出现则冲动增加。动物学家试验过,把一个公猴和一个母猴放在一个笼子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性交的兴趣和次数日益减少了,而如果将其中的配偶换一个新的,则性交的兴趣和次数又增加了。这种求新冲动遗传给人类,就是人类性爱不持久的生物基础。但人巳不是猿猴,如上一点所说,人类维持配偶感情的方法要丰富多彩得多,求爱过程的漫长、育儿的需要,都培育了人类结偶的习性。尽管如此,人在结偶以后求新的冲动还是不断地发生。许多家庭之所以还能维持,常常是靠道德、法律、义务感、责任感的作用,爱情在事实上已经消失了,变成了温情。
     这就是说,人类的性爱本性既有结偶习性的一面,又有喜新厌旧的一面。一般说,在个人生活不定时易于攀附他人(维持原结偶),在条件改善时又显得外向(寻求婚外的新感情)。对人的这种喜新厌旧倾向,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容忍的程度不同。有的天主教势力较大的国家,夫妻一旦结合就不得离婚;而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夫妻双方有一方坚持要离,原则上就允许离婚,而且是不追究某方错误(即所谓无过错离婚)。也就是说,后者在考虑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的前提下,承认“喜新厌旧”是人的本性之一,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为当事人双方的幸福着想,允许离异,让各自另择新偶,并认为这是道德的。请注意,男女双方离异后一般不是不再结偶,而是另结新偶,所以我们称之为求新冲动与结偶习性的矛盾统一。
    高度性感,但可以忍受适中的性规范,重视感情的结偶习性,求新冲动与结偶习性的矛盾统一:这三方面的综合,就是人的性爱本性的基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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