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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错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佘祥林错案中,体现出我国传统思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两大弊端:一个是办案机关不是用现代刑事司法的观念来指导侦查、指导破案,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把握上,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认识不到位,或者说明显漠视。第二就是当地有关部门干预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使得办案机关不能真正实现有效地“互相制约”,导致此案一错再错。另外,侦查队伍客观上破案的压力大,主观上对破案急功近利,甚至以此邀功请赏,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类似案件的发生,都会让人想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杜绝刑讯逼供,单纯要求司法人员从思想观念上转变是明显不够的。法治社会主要要求把观念落实到制度上,靠制度保障。刑事诉讼立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而不是一般的禁止),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如何从法律上遏制刑讯逼供,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问题之一;侦查过程中只要措施跟上,刑讯逼供是能遏制住的。具体来说,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在合法羁押场所即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之前,而不是在看守所。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审查,就必须及时送到看守所,而不是放在警察手里。但现在根据警察法,留置的时间最长可达48小时,在48小时内怎么防止刑讯逼供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在实践中,警察把犯罪嫌疑人放到看守所以外的、警察认为合适的地点,像佘祥林被关押十天十一夜,我就怀疑是不是在看守所里发生的。 第二,按照发达国家法治社会的做法,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讯问,要有律师在场。这里的律师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请来的律师,可以是临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 第三,现在很多国家都搞录音录像,而且录音录像不是由侦查人员负责,而是由第三者(譬如说看守所)负责。同时要强调必须是全程的录音录像。考虑到中国经济还不发达的国情,如果说录像花钱太多,那么录音还是很便宜的。所以我认为在当前至少要做到只要警察讯问就必须全程录音。 第四,在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应事先告诉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权利是什么。总之,如果有这几条跟上去,情况就大不一样。 有记者问我,学界一直呼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但在佘祥林案中,办案人员认为轻易宣判无罪会给被害人带来伤害,因此实行了疑罪从轻。为什么在实践层面,疑罪从无不易推行?实际上,“疑罪从轻”也是“疑罪从有”。我认为这是一个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问题。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办案既讲尽力,又讲文明取证,而不能单纯追求高破案率,搞不择手段的破案。另外,领导、学者以及民众要达成一个共识:疑罪从无。疑案存在两种可能,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无辜。而且,当证据证明到相当的程度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于没有作案、大于无罪的情况,但定案时,必须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否则,应视为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这才是真正做到了疑罪从无,也就是无罪推定的要求。
相关链接:[今日说法]马怀德教授:佘祥林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
来自: 人生是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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