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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阶段,占得先机享有主动

 lgzlawyer 2015-11-30


文/李小斌 律师


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陌生的,在极短的时间内,从旁观者变成当事者,一般人是无法接受这样的巨变。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就能够为当事人谋取更多的利益。律师可以通过合法的会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不至于对刑事案件陌生,使得自身无所适从。当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才能在司法程序中,不至于对法律知识信息了解的不对等,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找准方法,选对人,抢先机,占主动,才能获得有效辩护,辩护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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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方法:选择律师而非不牢靠的社会关系

中国有个奇怪的社会现象,在刑事案件中,亲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无法使用社会关系摆平事情时,方才恍然大悟,转而向律师寻求帮助,但所涉案件往往已经到了尴尬的境况: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来疏通关系,银行里面的存款所剩无几,家里值钱的东西也已经变卖了,律师费成了大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错失了解案情的最好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让律师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作为律师,很同情当事人家属的感受,对被羁押的亲人,宁可付出一切换得安然无恙。律师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案情,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我们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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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对人:选对律师,是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

事实上,委托律师就像选择医生一样:没有全能的医生,真正的好医生只专注于一个领域,医院工作的医生分工很细,力求达到团队化、精英化、专业化,靠专业取胜。律师也是如此,在律师所在的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不同的方向。


去医院看病诊断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正确的选择是去内科,而不是选择骨科;处于婴儿时期的毛病,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找妇科医生;家属委托律师也是如此,必须要选对人。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或持枪伤人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



当你的亲人是心脏病突发,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所以,选对医生,可以治病救人;选对律师,可以最大程度发挥辩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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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机:律师越早介入,对案情帮助作用越大


俗话说病向浅中医,大概意思是说,一个人身体上的病越早发现越好,越早去医院看医生越好,这样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阶段,甚至萌芽状态,降低治疗的难度,减少患者经济负担,以及可让患者少受一些肉体上的折磨。试想如果疾病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医生医术再高明也是回天乏术。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请律师,也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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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主动:律师不可忽视的作用

有人会问,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一)了解情况,把握案情,为有效辩护做好基础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何时何地因何事被羁押,同时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居住、健康状况,也可传递家属的关怀,不至于在看守所内孤独无助;同时,将看守所了解的当事人情况向家属传达。通过会见,律师就可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解开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谜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况,使压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那块大石稍微下放一点。



被羁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问:我是不是触犯刑法了?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这些答案都是需要辩护律师去解疑答惑,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状况有清晰的认识。


(二)依法提供律师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怎么回事,是经济纠纷,是仅受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的行为?法律依据在哪里?侦查机关提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向办案人员沟通、反映问题,争取早日释放?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构成与否,要看侦查机关能否搜集到特定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解释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侦查机关叫当事人辨认情况,预测侦查机关是否还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证言?根据侦查机关是否叫当事人签名确认告知书,预测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找到赃物,是否已经找到当时的作案工具?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指出,侦查机关还需提供什么证据才能将你入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去收集该证据,收集到该证据的可能性有多高?侦查机关提审时,你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让事态朝着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发展。例如在许多案子中,犯罪嫌疑人对立功、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不了解,这些法定的从轻情节,在关键的时候可以救命,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此外,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否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不起诉处理,如果当事人身患重病,或处于哺乳期,或超期羁押的案件,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打下前哨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审讯方法。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了解到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如有刑讯逼供,律师就会调取办案人员刑讯副逼供的证据,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排除掉根据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以法律和事实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自由

对于一些构成犯罪与否,争议巨大的案件,律师可以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法律意见,动摇他们的内心确信,迫使他们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或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释放当事人。

 

对于一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当事人认罪的,可以动员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有效的发挥律师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看到,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润物细无声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烟还没有点燃时,就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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