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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水岸--- 2013-04-08

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中,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都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但在会计工作实务中,这又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那么,在执行新准则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来处理呢? 
   一、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原来是用来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各项费用,属于资产类科目,原来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类项下反映的。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关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确认条件是:(一)与该资源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待摊费用是由过去的事项形成的,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它属于费用性质,不存在今后利益流入企业的问题。所以,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确认为资产,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独立反映。
 
   既然待摊费用是费用性质,应该来说是在发生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但其受益期的延后性和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又要求其必须在收益期内摊销。
 
   举例:A企业在2008年5月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万能险,保险时间是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5月31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12万元。
 
   只有A企业在保险期内出现理赔事项,保险公司确认时才有可能减少企业的的损失;如果没有理赔事项发生,保险费用只能作为费用在保险期收益期内均匀分摊。作为财务人员,这保险费用既不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又不能在资产负债表反映,该如何处理?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保险费不是一次性全额支付,而是分月支付,分期计入损益,那问题不就解决了?可见,一次性支付的这部分保险费基本质上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综上所述,待摊费用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因此,其账务可以这样处理:
 
   发生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二、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原来是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属于负债类科目,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类项目下反映。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关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其确认条件是:(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如果预提费用是符合负债的定义,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像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至于那些经常发生的,可以预见的,但又没有确凿证据的,在新准则下是不允许预提的。 
  既然预提费用具有了确凿的证据,符合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那么就应该直接计入应付款,而再不需要预提费用这一科目了,所以账务上可以这样处理:
 
   发生时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 
  支付时: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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