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希言自然 2013-04-09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来源:济南市国税局
字号:【

1、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此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2、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

  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简称为“三新”项目。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所有的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三新”项目的标准。区分“三新”项目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两个领域”规定的范围:一个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

  所谓的“新”,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研发中运用了新技术,也不属于“新”。但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区别。

  所谓的“新”,还要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领先性。

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非要成功,得到一种否定的成果,也叫成功。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区,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其实,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是成功,也就是说,研发活动,允许失败。具体到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来,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的某一项研究开发项目是不是属于“三新”的范畴,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4、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了便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准确归集,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这个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对委托开发的判断,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在合同中有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合作双方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只有把这两个实质性的问题区分好了,才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将来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5、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作为大型企业,出于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投入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一类的支出不属于企业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这项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6、判断“研究开发费用”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说,哪些支出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与某一研发的新项目有没有关系?这点需要紧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基本概念中的“为”这个字的含义,这个字体现了研发费用与“三新”项目的直接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一个时间段、一部分人员、一个项目支出,是不是为了研究开发某一个“三新”项目,是不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发生的费用是不是全部都服务于研发活动。在这个概念的前提下,判断哪些费用属于研究开发的范畴就相对清晰一些。

  具体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企业开展市场调研,是为了确定研发“三新”项目打下一定的基础,这些市场调研费用能不能加计扣除?在这里应明确,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时发生的费用,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因为,市场调研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时需要研发的项目还不存在,这些费用的发生是为了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与研发项目没有直接的关系。

  严格地讲,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实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念中的研发费用,另一个是企业财务核算中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研发费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研发机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企业研发所需要的研发项目的费用,都是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研发费用。

  现在许多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维持这个机构运转的正常费用,是企业研发机构因存在而发生的费用,会计核算上是研发费用;只有研发项目立项批准之后,研发期间内,为了研究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研发费用;当研发的项目符合“三新”项目的条件时,研发费用才是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税收政策中的研发费用,与企业财务中的研发费用的区别,关键在于“准予”,准予加计扣除的部分,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支出。

对准予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判断,有三个区别:与企业设立的研究机构发生的费用有所区别;与企业在“两个领域”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发生研发费用有所区别;与高新技术企业所要求的研发费用支出有所区别。(详见比较表)

7、加计扣除优惠的方式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

  从这一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按照会计核算时,以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方式分两种,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额的150%。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可根据财务核算的要求,来选择不同的优惠方式,如果企业自身从事研发,包括委托,当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时,企业在当年度发生的,当年加计扣除,不通过会计核算来体现,而是通过年度纳税调整体现,即调表不调帐。加计扣除后,准予企业形成亏损,先加计扣除,后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先纳税调减,再弥补亏损。

  集团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成员单位之间分摊并扣除。集团公司在分摊研发费用时,分摊企业要有收益关系或未来要有收益关系,即:研发项目、成果要与收益成员有关;与收益成员的收益大小有关。

8、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归集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上述八项费用是企业自身发生的,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时,还要计入委托研发费用。委托研发费用是受托方发生的,但内容也是上述八项费用。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应特别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或年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报送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表和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表,与加计扣除时研发费用的归集表相比,内容不相同,前者比后者范围要广。

9、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所需要报送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预计产品的经济效果,增加收入情况,增加税收情况等)

  一般情况下,(1)(2)(6)项都体现在研发项目立项计划书中。

10、加强沟通,确保研发费用确定、归集的准确

  当前,多数企业在研发费用确定和归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财务核算人员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具体起止时间,包括各个工作阶段研发活动的起止时间。

  研发人员都很清楚,一个研发项目不同的工作内容其工作阶段有先后之分,参与人员也不相同,因此,财务核算人员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无法确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为了研究开发还是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就是说,无法确定费用与研发项目的因果关系。不了解研发项目的具体起止时间,尤其是不了解各个工作阶段的具体起止时间,就无法掌握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资产,也就无法确定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发生的消耗与研发项目的因果关系。

  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准确确定和归集,财务核算部门需要和技术部门或项目组进行协调配合。

  财务核算部门及财务核算人员要与技术部门或项目组加强沟通,通过立项计划书充分了解研发项目,同时对需要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告知财务核算人员关于支出和与研发活动有关的信息提出要求。

  第一、财务核算人员要掌握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这里所要求财务人员掌握研发项目内容,并不是要掌握研发项目具体的项目内容、技术指标、性能、研究方法,而是了解研发项目的技术关键、创新内容是什么,从研发项目的工作内容上区分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确定研发活动的主体,确定研发费用归集的主体。

  第二、财务核算人员要掌握研发项目的各个工作阶段。掌握各个工作阶段,就是为了区分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材料、费用服务于研发活动的起止时间,便于对研发费用做出准确归集。一般情况下,研发活动分为调研阶段、研发设计阶段、样品(工艺、技术)制造(试验)阶段、样品调试(测试、试验)阶段、调整阶段、鉴定阶段。从研发活动的各个阶段可以看出,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同、发生的费用不同、发生费用的时间也不相同。这样一来,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就比较准确一些,不容易混淆。例如,在研发设计阶段,就不会出现参与研发活动的生产部门相关人员的费用和材料、动力等支出。

对于研发活动各阶段的区分,主要通过对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研发计划和协调来掌握。对大型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通过生产调度指令来进行。生产、保障和研发机构隶属不同的部门,多个部门进行研发活动,是需要有事先的计划和生产调度指令才能实现,否则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安全生产。生产调度指令能够成为区分研发活动各阶段的依据,同时也可以成为归集研发费用的主要凭证。

  第三、企业技术部门或项目组也要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了解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按照财务核算人员提出的告知信息要求,为财务核算人员的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提供准确依据。在签订委托研发合同时,应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及时、准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归集表,以保障本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13、财务人员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时注意事项

  1)多个项目,应分项目归集。

  2)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研发费用的归集不同。归集是以会计核算为依据,归集计算不需要对会计核算进行变动。

  3)无研发机构的,以项目来进行核算、归集时,要分清是为生产活动发生的费用,还是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比较表

项目

研究开发费(高新认定)

财务通则(财企【2007194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

加计扣除差异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股权激励

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含设备调试、检验,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不含房屋等建筑物折旧费、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设计费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设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及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办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的费用

不含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服务专业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计算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