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4号】

 涂涂孟 2013-04-1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闽政法函〔20054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文号:国法秘函〔2005314

  颁发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