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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国生物仿制药法规

 一土山人 2013-04-12
美国:2012年2月份,美国FDA颁布了3项生物仿制药产品开发指南文件草案。现阶段,生物仿制药的批准按照PHS Act法案第351(k)条款审批。



法规:

351(k)条款:《美国医改法案》中新增的《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 Act)第351(k)条款规定了生物相似物药品的简化程序审批要求。

505(b)条款:

在美国已上市的生物仿制药如人生长激素、胰岛素等,大多是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管理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中 505(b)(2)途径批准的。在2020年3月23日前,按照505(b)批准的生物仿制药可被认为获得了在351(k)的指导下获得的生物许可证申请(BLA)。

2009-《生物药价格竞争及创新法》(The 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BPCI Act):订立了生物相似物药品上市的简化程序,希望通过竞争来降低药价,达到医改目的。

“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2010年3月,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2012 年 6 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拥护《2010 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 (PPACA)》。

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

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US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

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

指南:

日期:2012年2月9日

美国FDA颁布了3项生物仿制药产品开发指南文件草案,为生物仿制药进入美国市场建立了一条快速审批通道,这将使美国昂贵和复杂的生物药市场出现更多便宜的生物仿制药。

  • Scientific Considerations in Demonstrating Biosimilarity to a Reference Product
  • Quality Considerations in Demonstrating Biosimilarity to a Reference Protein Product
  • Biosimilars:Questions and Answers Regard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9


  • 在证明与参考产品的生物相似度的过程中的科学考虑:

    指南草案旨在帮助这些公司证明其提出的治疗性蛋白制品与参考产品相似,以达到向FDA提交名为“351(k)”的申请的目的。该指南草案介绍了一种基于风险的“整体证据”方法,FDA打算使用该方法对提交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估,以支持对提议产品与参考产品的生物相似度作出判定。正如指南草案所概述,FDA建议在生物仿制药产品的开发中使用一种逐步方法。

    在证明与参考蛋白产品的生物相似度的过程中的质量考虑:

    指南草案提供了一项分析因素概述,以考虑何时对提出的治疗性蛋白产品与参考产品之间的相似度进行评价,以达到351(k)申请的目的。其中包括在证明提出的产品与参考产品高度相似的过程中的广泛分析、理化及生物学特征——尽管在临床上非活性成分存在细微差别。

    生物仿制药:关于2009年生物制品价格竞争与创新法案执行情况的问答:

    指南草案为对开发生物仿制药产品感兴趣者的常见问题提供答案。问答形式可以解决那些在产品开发早期阶段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如:如何请求FDA会晤、解决剂型与参考产品的差异、如何要求排他性以及其他问题。



FDA仿制药收费相关法规:

Biosimilar User Fee Act of 2012 (BsUFA) : 賦予FDA權力向開發Biosimilar的廠商收錢
Biosimilar User Fee Rates for Fiscal Year 2013:詳細載明了2013年的收費明細

《仿制药用户费用法案 (GDUFA)》: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2012年 6 月份投票通过《2012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安全性与创新法案 (FDASIA)》,这部立法对美国医药行业的众多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在其众多条款中,该法案再次授权《处方药用户费用法案 (PDUFA)》,FDA 可据此收取费用,用于该机构审批 NDA 程序中的支出。该法案是首次批准《仿制药用户费用法案 (GDUFA)》和《生物相似药法案 (BsUFA)》,为 FDA 及时审批药物申请提供更多资源,使复杂的制药供应链透明化,并改善仿制药品的安全性。

回顾历史:

Hatch—Waxman法案: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补偿法案”(Drug Price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为由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管辖的仿制药进入市场提供了简化申请程序,方便仿制药在专利过期后快速进入市场。

欧盟:EMA政策法规体系完整, 1998年出台生长激素和胰岛素的指导草案 , 2003年出台基本法律条文 , 2005年出台《生物仿制药指导原则》, 2006-2010年出台9个细分领域的指导手则。

法规:

关于仿制的生物制药产品的指导意见,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CHMP/437/04)(生效日期:2005年10月),介绍了生物仿制药的基本概念,列出了行业的基本准则,为申请者申请提供了必要的指导信息。

生物仿制药产品指南修订版,Revision of the guideline on 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HMP/BMWP/572643/2011)

关于以生物制蛋白为活性成分的生物仿制药质量问题指导意见,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teins as active substance: quality issues(EMEA/CHMP/BWP/49348/2005)(生效日期:2006年2月),主要是关于生物仿制药具体的质量要求。着重提出了产品的生产过程,分析方法,物化特性和生物特性方面的要求。

修订版,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teins as active substance: quality issues(EMA/CHMP/BWP/247713/2012)

关于以生物制蛋白为活性成分的生物仿制药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指导意见,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teins as active substance: non-clinical and clinical issues(EMEA/CHMP/BMWP/42832/2005)(生效日期:2006年2月),主要提出了生物仿制药具体的临床前和临床试验的要求。临床前研究主要包括药物毒理学的评价。临床研究主要包括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研究,重点是药物的免疫原性评价。

修订版

Revision of the guideline on 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teins as active substance: non-clinical and clinical issues(EMA/CHMP/BMWP/572828/2011)

中国:2012年SFDA已启动制定生物仿制药指南的相关工作,目前须按照新药程序进行审批

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工作启动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仿制药部分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类似生物治疗产品的评价指导原则》

Guidelines on evaluation of Similar Biotherapeutic Products (SBPs)

2009年,WHO生物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第60次会议上通过,对SBP的评价指导原则在WHO技术报告丛书中发表。该指导原则适用于已完善和已表征的RBP,例如重组DNA衍生治疗蛋白。疫苗、血浆衍生制品及重组类似物不在该原则内。该指导原则是为了SBP的许可提供全球认可的原则。可以作为各国监管机构建立生物相似物的许可的框架基础。

日本 生物仿制药指南 (2009年3月) by 日本卫生、劳动与福利部(MHLW)

バイオ後続品の品質安全性有効性確保のための指針

参照欧洲的模式制定的指南。

印度:生物仿制药指南 (2012年6月

by 印度生物技术局 DBT 和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

为印度市场的生物仿制药的生产过程、质量问题、售前监管要求、售后监管要求等提供法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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