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镇民政办工作制度
一、农村救灾款物发放制度
1、救灾款物发放对象为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村民。 2、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提出评议意见,加盖公章,报镇民政办初审。 3、民政办对受灾灾民的灾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灾民档案》,同时填写《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灾民受灾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发放《灾民救助卡》,下拨救灾款物。 5、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以公开栏的形式将申请人救济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办与管理制度 1、救助对象必须是本镇农村户口,并持有《黄梅县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或持有《农村低保证》的农村特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致贫的成员。 2、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指:肿瘤、偏瘫、大型手术及突发性大病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3、申请人向其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在镇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5、镇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写出书面核实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6、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管理股对镇上报的救助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镇村民政干部要为村民详细解读相关政策,切实对大病患者给予救助。 三、农村五保供养申办与管理制度 1、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3、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宅基地证明、村委会说明其家庭收入、赡扶养人收入和支出情况说明、监护人户口身份证。 4、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村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5、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村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村料之后作出审批决定。 7、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8、五保对象每年九月份进行年检,对卧床不起的五保对象,镇民政办将入户年检。 四、农村低保申办程序与管理制度
1、农村低保申报,要严格执行“一评两审三公开”制度。
五、农村低保、五保民主公示制度 1、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低保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2、公示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 3、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六、农村低保、五保档案管理制度 1、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 2、明确目标,落实分级负责、村(居)为主的管理原则。村(居)准确采集低保户信息,镇民政办负责录入微机。 3、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4、统一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流程。 5、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县、镇、村三级档案,做到低保对象一户一档一册规范管理。 6、认真做好低保档案的监交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手续齐全。
七、农村低保、五保监督检查制度 1、镇民政办建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落实工作措施,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镇民政办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救助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3、镇纪检、财政、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保障金的审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待遇,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5、有关镇、村干部和民政办人员在低保申报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镇、村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民政办接待制度
1.镇民政干部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让老、弱、病、残有“家”的感觉。
十、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十一、残疾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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