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二手车应开具何种发票,在政策和实务中存在一些争议,以下为笔者整理的一些政策文件,以供参考。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1.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出售二手车,增值税如何缴纳》(雷云涛、刘晓伟,《中国税务报》2012年8月6日星期一第3496期《中国税务报》第12版):“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而不用机动车转让方开具发票。”
此外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其已抵扣的二手车,而要抵扣进项税,而二手车发票没有设置抵扣联。
(1)《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9]63号)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进行换票时,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联上注明的内容和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联粘附在相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后,作为不代征税款的依据。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配合企业的换票行为,不得故意推诿或拒绝。开具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征增值税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 (2)关于明确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2009〕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 年1月1日后购进的属于不纳入应征消费税范围的机动车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抵扣税额。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目前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且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为解决销售二手车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的征收入库问题,对管辖业户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管辖业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的记账联由纳税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存根联留存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购方作为入账及抵扣凭证,发票联作为开具《二手车销售减(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依据。 (3)《鄂尔多斯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凭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不包括其他个人)出据的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完税证等凭据,代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其出据的凭据附于《已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的记帐联后。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要依据《二手车买卖合同》和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审查普通发票或缴款书、完税证上的金额,发现与交易额不符,可责成纳税人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按交易额补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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