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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复函

 百青园 2013-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0703

  【实施日期】 19950703

  【章名】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
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
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
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
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
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
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
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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