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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被异议人执照被吊销为由要求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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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被异议人执照被吊销为由要求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黄璞琳

本文首发于2013年4月18日《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商标法苑B3版。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后,申请人取得一种期待权益,即期待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权。这种期待权益,是否基于申请人丧失经营资格而自动消灭?商标异议审理中,异议人能否以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要求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商标注册实务中,要求商标申请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中:自然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范围,以其依法被核定的经营范围为限,或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单位申请人只要求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未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商标的实际使用,尽可能地防范商标抢注、商标囤积。但是,只要商标注册申请权取得时是合法的,就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事后丧失了经营资格而自动消灭,或者说不能仅仅因为申请人事后丧失了经营资格而无条件地剥夺其获得注册商标的期待权益,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申请人丧失了经营资格的,完全可以通过将其商标注册申请权移转或者转让给其他有经营资格者,而使商标的实际使用成为可能。即使申请人因死亡、依法终止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等民事权益,仍可由其继承人、投资人等权利义务承受者依法承继。

《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4〕24号)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显然,企业法人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注销后才归于消灭,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表示其丧失了经营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该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等民事权益不因执照被吊销而归于消灭。

当然,企业若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未进行清算,未处理相关财产权益的,很有可能成为被人遗忘的僵尸企业。商标局将注册商标权授予此类僵尸企业,可能出现无人理睬的尴尬局面,商标也可能不会被实际使用,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不过,这只是可能性之一,并非唯一绝对的。若要以此为由无条件地剥夺营业执照被吊销者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立法者需要进行政策考量,要衡量采取哪种方案更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合法权益,并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商标局(2002)商标异字第00590号《“中基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曾以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被异议商标权利由其他民事主体承继的答辩为由,推定被异议人已经终止或者已经放弃被异议商标的权利,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权利主体已不存在,裁定支持了异议人有关被异议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此个案特殊性在于,被异议人不仅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商标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推定其放弃被异议商标的权利因此,该个案不能得出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就应无条件剥夺其商标注册申请权、裁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结论。当然,类似情形下的被异议人若想继续取得被异议商标注册,也应当积极答辩主张自己仍然享有商标注册申请权,并依法将被异议商标的相关权利转让或移转给他人。建议有关商标注册评审规则的商标立法中,对类似情形也予以明确规定,以便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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