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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登记错误了怎么办?

 天津东方律所 2022-01-07

案例:小北因为征信的问题,申请的住房贷款审批没有通过。但是小北本人没有过贷款,因此找到银行查询,经核查,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出现了错误。那么,信用信息登记错误可以改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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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对信用评价的权利以及信用评价人的义务,小北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登记有误后,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予以更正、删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29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律师评析

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信用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是具有经营资格、经营优势、经营信誉等经济能力的自信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信用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重要权利,在建设诚信社会的今天其地位尤其重要。注重信用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容易赢得社会的信任,否则处处受限,不仅表现为资格限制,也表现为经济行为受限,如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入住星级宾馆,不能有高消费等。

我国是重礼仪、守信用的国家,“诚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近些年也面临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受到破坏的问题,必须加强征信系统建设,维护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征信机构就是征集民事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提供他人使用的机构。每一个个体在接受征信机构征集信用信息的同时,也享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是1029条规定的是信用权人对征信系统享有的权利:一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征信机构不得拒绝;二是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信用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以保持对信用权人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相对应地,信用评价人有如下三方面的义务:一是接受权利人对自己的信用评价的查询;二是对经核查属实的异议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对权利人保持客观、准确的评价。

本案中,由于征信系统工作人员错误输入,导致小北的信用评价出现错误,小北作为信用权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征信机构采取更正、删除措施,纠正错误的记载内容。



律师提示

民事主体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且民事主体在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时候,有权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措施。信用评级机构在收到信用权人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给信用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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