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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如何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

 以法为剑 2023-08-23 发布于云南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用记录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错误的个人征信记录,对个人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都会带来不利后果,严重影响正常办理房贷、车贷等,甚至可能影响出行和就业就职等。
个人信用记录

1、信用评价是由信用评价人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收集、记录民事主体的信用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其他社会主体可形成对民事主体资信状况以及履约意愿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的公信力有赖于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全面。信用评价不当或者错误,会导致信息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丧失交易机会或交易受损,而侵害其相应权益。

2、致使当事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有征信不良记录,一般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信用评价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消除:

1、双方无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及事实:因存在冒名借贷、贷款程序不合法无授权而代签等不足以证明案涉贷款合同系由借款人签订的情形。

2、保证人保证无效或者易超过保证期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3、虽然有借款事实但金融机构未及时行使权利从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4、因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途径简单,无相应审查程序,因工作过失导致出现错误的个人征信记录的情形。

消除错误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民事诉讼途径

1、以名誉侵权为案由进行起诉。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民法典》实施以前,因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为由提起诉讼,案件事由主要是名誉权纠纷,信用可以视为人格权的一部分,错误评判导致一个人的信用降低属于侵犯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民法典》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规定了“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民事主体在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赋予了民事主体民事诉讼的诉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后如遇到此类纠纷, 在提出异议仍不能解决时,可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解决。

二、行政救济途径:

1、行政投诉途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书面异议。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征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0日内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民法典中也明确,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机关(人民银行、银监会)投诉。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可以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责令限期改正,且可进行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也会积极受理推进处理。目前监管很严格,一直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因征信记录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案例近年来也是屡见不鲜。

3、行政诉讼:

这里的行政诉讼一般仅可以针对投诉处理的情况,提起行政诉讼。督促人民银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而对于以被错误记录不良信息的个人为行政相对人,征信机构为被告行政机关,提供错误不良记录信息的机构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征信机构是否是行政主体(征信机构未必是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建议直接要求判决撤销错误不良征信记录的行政诉讼。选择民事诉讼可能更为妥当。

结语:

在现代社会征信体系背景下,信用评价人所出具的征信记录报告,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公民在享受各类金融服务时必不可少的“经济身份证”。当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我们的生活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经济、适用、高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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