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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三)

 铁道之旅 2013-04-21
三、职权

  1、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已失效)
  “铁路……系统所属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内部单位发生的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和列车……内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和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被害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铁路……系统公安机关配合。”

 

  2、1987年4月2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87]公发20号文件)(已废止)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可以行使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的裁决权;铁道……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
  “铁道……公安派出所与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送请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客运列车……运行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运列车乘警……可以行使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裁决权。超过权限的处罚,可以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连同证据材料交到前方站……或违反治安管理人的终到站……的公安派出所处理。”

 

  3、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铁路法》,其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4、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和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5、1998年6月24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5号),其中有关于铁道部公安局的规定: 
  “公安局: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组织管理专运、特运的安全警卫;指导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局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6、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8号令)(已失效)
  “第十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7、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8、此外,铁道部还陆续颁布了《铁路运输货物、行包保安押运暂行办法》(1992年)、《铁路运输物资保安看护暂行办法》(1992年)、《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1993年)、《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等规章,都赋予了铁路公安一定权限。

 

 

 

  四、铁路公安的胸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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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铁路公安的授衔令

  1992年9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通字 (1992) 114 号 ) 第二条 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由公安部审核报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由铁道部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警衔,由铁道部公安局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警衔,由铁道部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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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铁路公安的警号排列

01-北京铁路公安局

02-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03-沈阳铁路公安局

04-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05-郑州铁路公安局

06-太原铁路公安局

07-济南铁路公安局

08-上海铁路公安局

09-广州铁路公安局

10-柳州铁路公安局

11-成都铁路公安局

12-兰州铁路公安局

13-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

14-南昌铁路公安局

15-昆明铁路公安局

16-铁路工程公安局

17-铁道建筑公安局

18-青藏铁路公安局

19-武汉铁路公安局

20-西安铁路公安局

 

  七、铁路工程公安

  公安部1992年9月18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铁路公安机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通字 (1992) 114号)中,规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公安处及所属公安机构的人员、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及所属公安机构的人员”暂缓评定授予警衔。直到1996年,这两个系统的人民警察才被授予警衔。

  网上传言:铁路工程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为了评授警衔,于1995年底请公安部授衔办及相关部门人员考察西安—延安铁路,由于当时西延铁路刚建成不久,由铁一局临时管理,故由铁一局公安处的人民警察负责治安管理,所以考察人员认为两系统的人民警察即搞工程又有部分运输管理,便同意评授警衔了。

   由于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2000年从铁道部移交中央企业工委,后又移交国资委。而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明确了该两系统的公安机构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政府。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中,已取消了铁路公安在“铁路建设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权。因此,该两系统的公安工作前景不明朗。

 

  相关新闻:

  全国首家重点工程公安局成立昨在兰州挂牌

  我公司京沪项目派出所隆重揭牌

 

  八、铁道部公安局又称公安部十局。

  铁路公安是包括乘警、治安、刑侦、警卫、看守、消防、特警、交警等各警种的、过硬的队伍。

  按照某“叫兽”的说法,铁路公安只是行使国家警察权的企业保安……

 

  相关新闻:

  乘警

  治安

  刑侦

  看守

  消防

  特警

  交警

 

 

 

 

 

  p.s. 1 2009年10月7日

  2009年7月底,广大铁路公安干警期盼已久的、转为公务员之事,终于有结果了:

  相关新闻:铁路警察将转为公务员

  

 

  

  p.s. 2 2009年12月25日

 A.铁道部的经济警察——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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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网友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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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3 2013年3月26日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中规定:

  铁路政企分开
  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
  不再保留铁道部。

   近两天网上传:“原铁道部公安局更名为铁路公安局,仍为公安部十局,其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党政工作经授权以中国铁路总公司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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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陈杰人老师的博客《铁路警察归企业管是法治的重大倒退》 (陈杰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当前中国最活跃的青年时事评论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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