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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铁路公安机关的现行管理模式

 风清月明9fcojb 2019-10-17

来源:粉丝投稿

就铁路公安机关的现行管理模式有几点自己的想法。

1.管理关系仍不顺畅

按照改革规划,铁路公安机关整体脱离各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范畴,由铁路公安局垂直领导,而铁路公安局自建立之日起就是公安部直属机关之一—第十局,尽管从体制上来看,可以得出铁路公安局乃至全国各铁路机关都直属于公安部这个结论,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包括转制后的今天,公安部对铁路公安局的人事管理、经费划拨等关键性因素仍然没有决定性的权力,公安部与铁路公安局仅仅是业务领导关系。铁路公安机关的工作考评甚至业务范围,仍然由铁路总公司来决定;各铁路公安局的工作量、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免,仍然要尊重各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的意见。

2.业务范围仍不明晰

铁路行业警察的特点决定了铁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业务范围与铁路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相交叉,尤其是铁路建设进入高铁时代后,铁路公安机关的治安维护任务加大,业务范围愈加模糊,有些已经进入了铁路职工的工作范围。铁路公安机关转制后,因为业务范围的特定性,仍然要执行原铁道部文件和通知、命令的相关事项;因为业务对象并没有任何改变,铁路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原属铁路集团公司的要求开展工作。所以,铁路公安机关转制后的业务范围以及工作程式,并没有随着身份的转变有任何改变,仍然保留着“铁路职工”的职业特点。

随着高速铁路对安全检查和线路维护要求的不断提升,铁路公安机关真正涉及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的业务越来越少,而更多地担负起传统上由铁路工人承担的工作,更多地遵从于企业管理要求而非法律法规(人民警察法)的要求。铁路公安机关从体制上归属了公安部,但几年来公安部对铁路公安工作并没有作出专门的研究和部署,没有根据铁路公安机关特点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没有与原铁道部协商调整铁路公安机关新的工作机制。目前铁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据仍然局限于原铁道部以及铁路公安局制定的规章制度,既不够规范,也没有必需的效力级别。尤其是铁道部撤销后,铁路总公司作为企业,从法理上无法继承原铁道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更无权要求作为国家司法体系内的铁路公安机关遵从其新的规章制度。

3、制约因素仍然存在

铁路公安机关虽然从人事管理和财政经费上彻底脱离了各铁路企业,但原来的生存环境、工作背景并没有丝毫改变,无论是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是民警的社会关系,都没有任何改变。

各集团公司与原铁道部公安局行政级别相同,都隶属于铁路总公司,同侪共事,难免相顾。各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对在其辖区内的铁路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评价甚至对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虽没有决策权,却有非常重要的建议权和批评权。这些因素都决定了铁路公安机关“人格”的无法完全独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作为专业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部门没有办法彻底脱钩,业务上也需要这些部门的配合。但是必须要建立起一种机制,明确公安的职责范围,防止公安部门被私权化,成为行业部门的保安队。总体来看,这些铁路公安机关虽然脱离了企业,但还是局限在一个铁路行业领域内。如果铁路行业的主管部门还是掌握着专业公安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执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

目前,全国近10万铁路警察兄弟归属问题正处于过渡期,企业代管的体制和现行工作模式是不能长久的。因此,铁路警察兄弟们与要做的更重要的事是,努力克服抱怨环境和历史一流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提高自身公安业务技战术水平,保持中立地位工作,钻研公安治安行政刑事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为队伍走向法制化尽自己的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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