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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

 指间飞歌 2013-04-26
后悔权
日期:2013-04-24 10:08:00   作者: 来源:山东宣讲网综合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2013年04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悔权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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