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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测性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songsgt 2013-04-27
可预测性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从子产治郑到司法公开
 张继明2013.4.26人民法院报

        面对社会政治结构急剧变化、内政外交矛盾加剧的郑国形势,执政子产通过包括“铸刑书”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公开的“法”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工具,增强治国手段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以民主代专制、以公开促公平,使处于大国夹缝中的郑国得以长期稳定发展。“铸刑书”作为我国可预测性法治文化之滥觞,对后世法治文化的逐步发展影响甚为深远。自那时起,中华民族才开始朝着法治的目标,沿着曲折的道路,步履维艰,蹒跚前行,直到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公开。

    当前的司法公开,与子产治郑根本性的相通之处在于,其终极目的也是实现法的可预测性,即通过增强透明度,实现法院内部司法裁判的统一与协调,达到同样案件同样判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进一步实现适用法律上的实质平等,增强公众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以更为广泛的公开促进公正,以更高层次的公平树立权威。通过对二者之间相通之处逐一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子产治郑蕴含着可预测性法治文化的诸多要素,而司法公开是可预测性法治文化在我国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表现。

“治郑手段全面公开”vs“司法行为的全面公开”

    子产治理郑国所使用的主要手段,诸如铸刑书、不毁乡校、作丘赋、诛不仁等,无不是以公开与民主寻求公平之善治。从子产面对旧贵族反对“铸刑书”时的回答“吾以救世也”,足以看出其改革出于公心而非私利。当下的司法公开,公开的内容既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和裁判文书,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还包括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社会公众,还包括新闻媒体。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公开,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子产治郑出于公心、“有仁义而已矣”的公开,避免了贵族互相杀戮,也避免了“国人”、“野人”交相争利,实现了郑国的长治久安。于其自身,也“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为多层次接受监督、全方位改进工作推行的司法公开,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公众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更为优质的司法产品赢得公众的支持、树立法院的权威。二者全面公开的共同目标,均是通过公开实现国民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测,对国家权力的合理期待。

“铸刑书”vs“裁判公开”

    子产 “铸刑书”首开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之先河,瓦解了“以事议制”的贵族专制体制,限制了旧贵族随意断案的特权,确立了“法治”原则。隋唐时期的鸿儒孔颖达准确指出了“铸刑书”的直接作用,“今郑铸之于鼎,以章示下民,亦既示民即为定法。民有所犯,依法而断。设令情有可恕,不敢曲法以矜之;罪实难原,不得违制以入之。”然而,在矛盾日益复杂、利益日趋多元的今天,仅凭公布成文法已远远不够,司法的统一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风俗习惯、商业惯例以及新老法官之间师傅带徒弟式的办案经验传承,使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带有很强的地方性色彩;在刑事审判领域,经济状况、发案率等因素使量刑乃至定罪均存在地方化现象;在执行领域,执行方式和执行手段同样有较大的地方性差异;在行政诉讼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地方化特点。所有这些,都要求公开司法裁判与执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协调。为此,最高法院逐步推出了指导性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公布、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举措。公开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司法统一、增强裁判可预测性,进而型塑司法权威的手段。案例指导制度推行以来,法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上级特别是最高法院裁判理念相统一,尽可能去除法律解释的“地方特色”;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推行,促使法官更加关注其他法院的先前裁判。法官手中多了一把对抗干预的“尚方宝剑”,地方法院将更像是全国人民的法院,而不复是“地方”的法院。

“焚载书”vs“公开征求意见”

    子孔执政时“为载书”的实质是取消众卿大夫的议政权力实行专制、独断专行,招致众怒后,子产劝其焚载书为郑国化解了一场灾难。子产不仅作为旁观者时主张民主,执政后也将国家大事与诸卿大夫共同商议,使他们人尽其才。“一般的君主们,都是把赏罚分明当作他自己赐予臣下的一种恩泽的,以为自己一不高兴就可以收回那些臣下翘首以盼的恩泽。”历朝历代的君主乃至大小官员有几个不是如此呢?这更加反衬出子产民主执政的难能可贵。最高法院对工作报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法院重大决策,通过召开特邀咨询员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在线访谈等方式,事先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为科学决策奠定良好基础,保障了自身科学发展,促进了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法院为集思广益进行的司法公开,不再仅仅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单向赐予,也不再仅仅是司法行使权力的手段,而是法院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主动承担起的社会责任,通过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作封洫、作丘赋”vs“天平工程、案件查询”

    子产执政早期,通过“作封洫”改变土地疆界,在便利农业生产的同时,对土地占有权重新确认,对土地上的人口重新编制,为强化国家对土地、人口的管理,进行赋税制改革,即“作丘赋”做好了准备。继而通过赋税改革大大增加了兵力、军赋的数量,既有效应付了向晋楚两国的“纳币”,也充分保障了本国政权的运转。更为重要的是,它弥合了“国人”与“野人”之间的鸿沟,实现了国内民众的相对平等。因“作丘赋”使贵族的利益受损、“国人”地位相对降低,与“铸刑书”一样遭到了反对,甚至有“国人” 发出了“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的恶毒诅咒,子产同样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坦然面对,毫不退缩。借此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军事实力,也因利国利民最终得到了人们的理解与拥护。最高法院已经在全国法院推广使用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正在推广的天平工程,实现了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的收集,能够摸清全国所有审判、执行案件信息,通过随时收集、共享和发布,使案件信息和进展情况上下贯通,在功能上类似于子产推行的“作封洫”,在此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和案件信息查询及裁判文书上网等,面向社会公开信息,使案件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阳光之下,经由全面接受监督,实现司法行为的整齐划一,终将全面提升全体法官的司法能力,司法裁判将与工业化产品一样更标准、更规范、更可靠,公众对其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因此逐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亦将随之提高。

“不毁乡校”vs“民意沟通机制”

    郑人游于乡校议论执政,甚至公开诋毁子产推行的改革,大夫然明因此建议子产毁掉乡校。然而,子产却将国人的议论当作减少执政过失的治病良药,“不如吾闻而药之也”。他大肚能容,与前任执政子孔的专制暴戾形成鲜明对比,也最终导致了身死人手与众人拥戴的天渊之别。与子产“不毁乡校”相比,最高法院在畅通原有民意沟通渠道的基础上,还在2009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确定了特邀咨询员、司法决策征求意见、网络民意沟通等八项民意沟通机制和广泛的沟通对象,要求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整改情况反馈机制并构建民意沟通长效机制。此后,传统民意沟通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民意沟通电子信箱、庭审直播等新型民意沟通渠道更是风生水起。在推行之初,亦曾遭遇来自败诉当事人、被执行人乃至个别法官以及学者与群众等不同层面的担忧甚至抵制。但是,随着公开诸举措的逐步深化,效果逐渐显现,也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与拥护。

    子产公开、民主、“法治”的策略在施政之初,招致了普遍的抵制,甚至连孔子也对“铸刑书”明确表示反对,在其改革效果显现后,则赢得了交口称赞,及闻子产死,孔子为泣曰:“古之遗爱也!”愿我们推行的司法公开,亦能经由“可视化”的公开,促进“可预测”的公正,达致“可接受”的公信,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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