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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手一阅 2023-05-10 发布于浙江

“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 ”。法院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部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社会功能,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和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老百姓讲理的最后一条路。此路不通就等于断了后路,甚至会走向违法的不归路。近些年来, 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的持续关注。

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然而,何谓司法公正?却历来是仁智互见、历久弥新的话题。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们不懈追求的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是人民群众不断争取公平正义的历史。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一句名言。讲的是 : 法律只有不依附和讨好金钱、权势,才能保证其公正。

在现代法治社会,能否保持司法独立公正,对于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这一目标蕴涵着丰富的法律哲理和法治理念,是对公正司法内涵、外延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为司法机关确立了共同的价值追求。在这一目标中 “感受到”是实现目标的重心,是司法工作的着力点。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谱写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三部曲” 。首先让人民群众从外在形象上看得见公正;然后通过执法办案的程序步骤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公正;最后通过案件处理结果感受到公正。这样的公正,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包含双重含义 :

首先,法官要行为公正。要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通过公正司法,为实现公平正义作出真诚的努力,强调的是办案中的“公平正义” 。

其次,人民法院和法官也要追求“认同公正” 。即在行为公正的基础上,与人民群众进行良性“沟通” ,取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是公平正义的,这就是“认同公正” 。我们只有同时做到行为公正和认同公正,才能达到党和人民的要求。

“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关乎公平正义,更涉及“感受” 。 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是一门大学问。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网络、媒体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好酒不怕巷子深”的低调已显过时。在网络社会中,新的权力存在于信息的符码中,存在于再现的影像中,围绕这种新的权力,形成了新的规则,人们建立起了自己的生活,并决定着自己的所作所为。这种权力的核心部位是人们的心灵,只有赢得了人心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管理。对于法院而言,只有通过平等、理性的方式与人民群众及时沟通,用网民所熟悉的时代语言解释专业性问题,人们才会真心地认同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受到公平正义”包含两个部分即“感受”和“公平正义” 。两者的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四种状态。

第一,案件判决公正,群众也感受到公正。

第二,案件判决公正,但群众感受不到公正。

第三,案件判决不公正,但群众感受却是公正。

第四,案件判决不公正,群众感受也是不公正。

第一种情况是一种理想的状况,继续保持即可。人民法院最迫切需要改进的是第二和第四种情况。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案件判决公正,但群众感受不到公正” ,我们尤其值得反思,也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最应该下功夫之处。为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建立了裁判文书、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三大平台的建立和顺畅运行,将有效推动实现司法公开,做到透明司法,改变这种反常状态。

司法公开既是对裁判结果公正的自信,也是培养社会正义感的路径之一,保障当事人以“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知到法官进行了公正无偏的审理,从而提升对司法判决的认同和信任。

对于第四种情况,必须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着手。最高法院提出了法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的新思路,加大法官培训的专业性、及时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和廉洁纪律教育,不断提升司法判决的水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与新期待。 一方面,司法是否公正,存在可以衡量、检测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是而且只能是法律标准。一个案件只要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就应该认定为公正合法的,就不允许任何主体再行挑战这一生效裁判,这既是维持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终局”与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司法公正,显然是包括主体的判断、认知与体验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因此难免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特别是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价值观念多变的背景下,人们对某一个案与某一时期的司法可能存在不同的评判与认识。我们既要认识到存在这种差异的合理性,敢于坚持司法公正的客观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人们的主观评价,又要切实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健全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机制,使司法政策更加符合人民的要求。符合司法规律,要建立健全倾听民意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的诉求和呼声,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选任人数,合理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正义是什么?查士丁尼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到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等同于政治学上的“善” ,“是以公共利益的等量分配为依归” ;康德说,“正义是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

从语词的角度解析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可见,正义不易把握,观念至关重要。齐佩利乌斯指出,公正的判断标准应该从尽可能广泛的民意基础当中去寻找,即要从尽可能多的人的法感受当中去寻找,并以此为基础,要从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当中去寻找。

“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的不仅仅是正义,更需要培养对正义的感受,它既指向客观的正义结果,也涉及人们的主观感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给司法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与社会资源,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大力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的法官队伍。如何切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良心,也考验着制度的良善与公正。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也需要社会加深对司法公信的理解和认同,在全社会培养司法正确的推定理念,将会极大地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收获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繁荣、稳定。紧跟“正义的感觉” ,追寻“法治中国”之梦。 “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使命,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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