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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案例

 红盾书屋 2013-04-28

抽逃出资案例

 

关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注册号是××××××;当事人即辽宁×拍卖有限公司股东。

2007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于2007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经核准登记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关×,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货币出资),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辽宁×拍卖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其余由股东林海出资405万元,关×出资5万元,×生物肥有限公司出资40万。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由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并于2007年3月15日转入辽宁×拍卖有限公司帐户,却于当日即3月15日将该款分别提出,转给×典当行有限公司260万元,转给×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主体资格;

2、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证明股东认缴出资额;

3、关×身份证、林×身份证,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情况;

 4、关×询问笔录(5月14日)、林×(5月17日)询问笔录,承认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各股东出资额,以及于2007年3月15日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当天转给×典当行有限公司260万元,转给×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万元,并挂入其他应收款等事实;

5、专项审计报告(×会专审字(2007)第041号):指出存在3月15日上述转款问题;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其审计资格;

7、通用记帐凭证(若干)、银行存款日记帐、收条(收到瑞丰现金)、现金支票存根、对帐单、进帐单(若干)、明细帐等,证明资金流向;

8、辽宁×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新增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抚顺市中级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还款方案等诉讼材料,以此说明由于辽宁×拍卖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并被判定立即偿还债务,因对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将此款转走;

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讨书,证明本案调查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主观上的重新认识。

2007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字(2007)第××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其转款是因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是保证资产不受损失,不是抽逃出资。

我局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登记注册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必须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成为非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并登记注册为非金融机构,与公司之间以借贷为名,将新增出资全额划入自已账户,属于变相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人民币140万元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辩称对市中级法院偿债判决有异议,为保证资产不受损失而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已有正确认识,并补足了注册资本,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币8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省财政厅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账号:××××××××,开户行:××××××××)。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市×区×路××号)或××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路××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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