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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知识问答

 国民一员 2013-04-28

1、什么人算华侨?

   答: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什么人算归侨?

   答: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什么人算华侨学生?

   答: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侨学生指哪些人?

   答:指从国外回国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哪些人应算侨眷?

   答: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准确性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

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丧失。因与华侨、归侨以及华侨、归侨子女有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而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6、留学人员是否是华侨?

答:出国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侨身份。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经批准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7、什么人算外籍华人?

答: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8、什么人算港澳同胞?

答: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陆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9、什么人算港澳同胞眷属?

答:指港澳同胞在内陆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10、归侨、侨眷和华侨的身份应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归侨、侨眷和华侨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1、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确认归侨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向工作单位(在农村者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需经单位审核认定);

(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原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3)回国定居所在市、县(市、区)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身份)证明。

 

12、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确认侨眷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在农村者由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地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澳门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2)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13、确认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确认华侨身份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

(2)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14、外籍华人是否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15、如何办理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的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

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16、“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7、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要求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认定需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考生本人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归侨、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亲或本人的归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亲华侨身份证明及华侨本人护照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中已明确的可免)。此证明可由考生父亲或母亲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具,也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18、“三侨生”报考国内各类大专院校有何照顾?

答:国家对“三侨生”报考国内各类大专院校目前给予加10分的照顾。

 

19、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需提供以下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需写明捐赠金额和事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如捐赠物资,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用途和进口海关;捐赠物品较多、规格不一的,须附详细清单;捐赠人签名或盖章);

(2)受理单位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

(3)单位主管部门关于要求接受捐赠的报告。

 

20、国家对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有何特殊规定?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华侨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除同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1、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本人护照;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分离、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本人护照;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已经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2、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华侨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本人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4)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3、如何办理外籍华裔孩子在中国的寄养手续?

答:外籍华裔孩子在中国寄养,需要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

内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和受托公证,孩子来华后,需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签证可以每一年延期一次,直至16周岁。

 

24、老年华人在国内购买房产后可否在国内长期居留?

答: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在华购置房产的60岁以上的外籍华人,

可以延期签证3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累计在华停留一年后如继续申请延期,对仍有房产证明,经济来源稳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办理顺延手续,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5、我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总是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

(1)出国留学的中国内陆居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内陆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陆后不予处理。

(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陆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陆生育,不纳入中国内陆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26、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有何规定?

答: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有如下规定:

(1)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2)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3)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4)归侨、侨眷职工已经参加房改买房的房产,原售房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协议或决定回购。购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5)归侨、侨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凡签证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缴纳购房款,其房产应被认定为“已参加了房改买房”。

 

27、国家对外海侨胞在国内的墓地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和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摘自太原侨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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