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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案

 红盾书屋 2013-04-29

谢某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案

一、案情

  某日,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适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谢某负责的新罗区保泰新型建材厂巡查发现该厂车间有20个“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包装袋,上面印有“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永定培丰建材厂”等字样,其行为涉嫌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中工商所于当日立案调查。

  该案调查收集有以下证据:

    包括1、8月24日上午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厂内车间里存放有“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塑料编织袋20个的事实;2、8月24日下午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于2009年5月20日委托别人印制1990个“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塑料编织袋;2009年6月份以来生产、销售47吨印有“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永定培丰建材厂”等字样的“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的事实;3、“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塑料编织袋的照片一张,证明“佳佳牌”塑料编织袋上印有“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永定培丰建材厂”字样的事实;4、“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销售清单四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47吨,销售货款合计19470元的事实;5、永定县工商局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永定培丰建材厂是没有注册登记虚假企业的事实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供认从2009年6月份以来共生产以上包装袋的“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47吨,市场售价每吨420元,主要售往广东、漳洲、同安、平和等地,销售货款共计19740元,获利约2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新罗区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20个“佳佳牌”精制纸筋石灰粉包装袋予以没收;3、处以11844元罚款。

  二、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定性,办案机构产生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定性;第二种意见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定性,构成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虚假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未取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却标注其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编造“永定培丰建材厂”虚假厂名,从中获取不当利润。当事人这种行为使消费者的用户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质地,从而致使发生误认、误购的行为,本案的处罚依据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为何不直接用《产品质量法》定性,众所周知,按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机构为技术监督部门,而用《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定性、处罚且为越权执法。因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定性最为贴切。

  三、点睛

  本案是一起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但是案件查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方面做了过细的工作,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此基础之上,办案机构用证据说话,对违法行为进行正确定性,找到最适合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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