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2010-05-06 13:42 浏览:9973
分类: 社保与商保
广州市的社会保险有五险,也称为“社保五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五项。
广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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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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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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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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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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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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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上限(即最高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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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下限(即最低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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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单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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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即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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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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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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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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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自然月即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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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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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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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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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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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的 参保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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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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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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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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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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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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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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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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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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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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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不同,缴费基数定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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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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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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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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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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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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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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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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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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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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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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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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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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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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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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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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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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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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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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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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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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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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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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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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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2008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月,2008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月。广州市规定2009社保年度(即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养老缴费基数下限仍为2007年省在岗工资的60%即147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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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我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7%,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说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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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非实名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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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四个独立统筹区)失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3%整体下调为0.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为0.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1%下调为0.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调整时间暂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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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只有广州市城镇户口的居民才可以个人名义即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非广州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建议采用灵活办法,挂靠在亲戚或朋友的公司购买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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