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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一夫一妻”制与中国传统婚姻

 皖林专栏 2013-04-30

有些提倡多元化家庭(认为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同性婚姻等有同等价值)的人,为攻击传统一夫一妻制,就说“一夫一妻及子女”的核心家庭制度只是“近代西方主义的产物”。这实在是一种缺乏历史常识又要装作很懂历史的论述。

虽然有论者如刘达临认为传统中国婚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但依《唐律》的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徙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徙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对后世各朝的法律影响甚巨,是一个重要的参照。“一夫一妻”制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主要精神、主要规范和主要现实,反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是例外、非主流的。那些想借中国传统来贬抑一夫一妻制的人,大概捉错用神。

事实上,“核心家庭”也许是近代西方主义的产物,但“一夫一妻”制却从来不是。以我国来说,自汉武帝独尊儒家以来,儒家式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五伦关系,本质上是以一种家族式的宗***理秩序,将整体松散的农业国家以一种稳定、实位(如“妻子”只能有一个)和差序式的伦理秩序去聚拢并团结起来的开创性设计(起码当时是如此)。数千年之帝国稳定秩序和发展,正是以家庭、家族和宗族的稳定和伦理为前提的,而“一夫一妻”制则正好符合儒家秩序要求“稳定”的前提。观诸历史,这种儒家伦理秩序一直被重视、实行,并反映于国家政策;历朝历代中,妻、妾、婢从来不具同等家族和宗社地位,明代更是限制官员之纳妾人数。可见传统中国的伦理与法规,一直在尽量遏止“一夫一妻”以外的制度成形。

历史似乎告诉我们,一夫一妻制并非近代西方文化的“独特”产物、“独特“国情,也不一定是由基督教文明”强加“给社会大众的,而是有一定的人性心理、群体伦理的基础。提倡多元化家庭的人,企图将一夫一妻制狭隘化为某个特殊时、空、品味的产物,目的就是想暗示一般人大可不必跟随,毋庸困扰于一夫一妻制。

那些说甚么“一夫一妻“制是近代西方主义之产物的人,其实是在信口开河谈历史,缺乏对历史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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