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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综合问题

 绿の梦ら 2013-05-03

综合问题(2013年第1期)

增值税

1.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现在仍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规定,自201111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这个文件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吗?如果适用,此前我企业已交的增值税能退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11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现阶段只调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对于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还需要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新成立的商贸企业,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什么条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因此,您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3.一般纳税人企业上个月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之后,因保管不善,将抵扣联弄丢了,那么应该以什么作为入账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以凭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即可。

车辆购置税

4.我们近期接到电话,说我们企业前段时间买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退税,有这个事吗?

  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因此,纳税人接到所谓的“退税”电话或者短息,不要信以为真,只有上述符合上述情况,才能够办理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5.企业购买的车辆,如何确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 )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因此,企业购买的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消费税

6.我准备成立一家首饰行,听说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需要征消费税,能提供一下具体税法规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因此,如果您企业是销售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是需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

企业所得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现在正在验收,验收合格报告还没有拿到手,但是现已经向部分业主发放了钥匙,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来结转开发产品的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已经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交付手续,因此企业需要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计算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8.企业20127月份一次性收取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收入,问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规定,据《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您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9.我们企业是2012年新成立的,因为是第一年,预计利润很少,全年肯定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我们可以在季度申报时就直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票证

10.听说:现在针对小微企业购买发票可免收工本费,具体“小微企业”指什么?有文件规定吗?

  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策事业性收费。

因此,免征购票工本费的企业范围应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综合问题(2013年第2期)

增值税

1. 我们企业取得了201212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013年认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因此,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即可,不需考虑是否跨年。

2.企业从农民手中购入蔬菜,在对外向超市批发,目前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因此,企业应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若销售的蔬菜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收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只在发票联上盖有发票专用章,而抵扣联上没有盖,可否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六)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因此,纳税人收到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正确的,可以参与进项抵扣。

金税

4.企业12月份发生的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月发现开具的金额有误,发票还没有给购货方,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四)款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您企业本月应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通知单,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

5.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本法第三十四条后附的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前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

  贵单位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您还可以查看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

6.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福利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因此,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征管

9.个体工商户由于近期一直没有业务,想办理停业。不知道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停业期限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0.我们企业本月的税款只有几角钱,本月可不可以申请不交,和以后月份一起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您企业本月是不需要交税的。

综合问题(2013年第3期)

企业所得税

1.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的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时,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填报?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因此,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都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执行。

3.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4.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企业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本期金额盈利,累计金额亏损。那么,季度申报时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第五条具体项目填报说明第16项,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15-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因此,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缴税,您企业累计金额为亏损,所以,本季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新成立的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那么,在减半期间企业可以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吗?

  答:《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因此,您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我们企业因为搬迁改造将存货全部处置了,取得的收入属于搬迁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因此,企业因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是不能作为搬迁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

8.我们企业是分公司,今年总公司按照新政策规定计算的“分配表”应该何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还是620日前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3年始,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备案《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季度预缴时按规定申报即可。

9.我们是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应该按规定汇总纳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0.我们企业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生产巴氏杀菌奶的一般纳税人,请问销售巴氏奶的税率是多少?

  答:《国际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巴氏奶,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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