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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空中旗帜 2013-05-05

为了加强机关纪律,培养良好的机关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1.干部、职工需要休婚假、哺乳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应填写请假报批表,注明请假类别、请假起止时间及天数,由分管领导批准,休假完毕后,应于休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时销假并报到上班,若需续假,应事前办理续假手续,凡不办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 (1)病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批准。 (2)病假应凭医院证明。因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快补办病假手续。

3、事假:两天以内的或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批准。

4.干部、职工病、事假应填写请假报批表。

5.干部、职工参加培训或被借调,其间凭有关证明视同出勤,经批准参加业余教育脱产集中学习的,应于学习前办理集中学习请假手续。

6.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病、事假超假不办手续或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

7.病、事假可以用法定的年休假抵销,累计达到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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