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策规定 |
新政策规定 |
异同点分析 |
国税明电[1993]52 号、国税
明 电 [1993]60 号 、 国 税 发
[1994]59 号、 国税 函[1998]156
号、国税函[2002]3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0 年第 22
号 |
不同点:新办法以部门规章——总
局令的形式发布,旧办法以部门规
范性文件——明传电报、函件以及
通知形式发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
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 定制 度 。( 国 税明 电 [1993]52
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
不同点:旧办法为规范增值税管理
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制度,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工作而印发。新办法规定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
理均适用新办法。需要指出的是这
次新办法出现两个不同的执行时 |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
法,把年审工作做好,有何情况和
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国税函
[1998]156 号) |
|
间,一个“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
施行”一个“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笔者认为那个对
纳税人有利执行那个。 |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
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
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
定本办法。(国税函[1998]156 号) |
第 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制定本办法。 |
相同点:旧办法与新办法均是为了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而制定,发文的目的相同。 |
|
第 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
办法。 |
不同点:新办法明确了文件的适用
范围并单列条款。 |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
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
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 人总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 |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相同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不同点:
1、旧办法强调一般纳税人增
值税销售额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对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 业不办理 |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
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
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
三、……
由于销售 免税货物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
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国税发[1994]59 号) |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
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免税销售额。 |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法则规
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旧办法要求总分支机构不
在同一县 (市)的应 分别向其机 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法不再强
调总分机构问题,统一于修订后的
新条例。
3、旧办法对“年”解释为“一
个公历年度内”,新办法对“年”
解释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
经营期内”。 |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
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
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
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
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
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
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
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
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国税发[1994]59 号) |
第 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
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
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 |
相同点:新旧办法均规定年应税销
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也
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
续。
不同点:
1、旧办法强调未超过标准的
小规模企业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
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的,才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且此条款被《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
发[2006]62 号)文件废止。
2、旧办法对总分支机构的分
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
模企业标准如何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作出规定。新办法统
一于修订后的新条例。
3、新办法规定新开业的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且设定了资格
认定条件。 |
二、……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
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
小规模企业); |
第 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
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
相同点: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
形作了明确。
不同点:
1、取消旧办法第(一)点的
规定,新办法在上述第四条中已经
明确; |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
行 为的 企 业 。( 国税 发 [1994]59
号) |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
2、新办法对“个人”的定义
统一于修订后的新条例。
3、新办法对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定
义比旧办法更为准确并且范围有
所缩小,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
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国
税发[1994]59 号) |
第 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
相同点: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权限在
县级税务机关。
不同点: |
|
第 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
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
称认定机关)。 |
1、旧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设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新办法
取消审批只须认定即可。
2、旧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
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新 办 法则 规 定 认 定 的 权 限 在 县
(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
的税务分局,进一步简政放权,方
便纳税人。 |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
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
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
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
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
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
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
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 |
第 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
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1,以
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
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
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表》(见附件 2),经认定机关批准 |
相同点:对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
认定作出程序性规定。
不同点:
1、旧办法对总分机构、新开
业企业及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推如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别作
出规定,新办法则对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统一作出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2、新办法对认定程序性规定
非常详细、具体,特别是时间性规
定明确: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
后 40 日报送申请认定表,认定机
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资格认定。旧办法则没有作出
如此详细的规定。
3、新办法增加了对纳税人未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
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新办法第五 条规 |
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推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
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完毕,并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
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
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
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
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
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
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
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制定。
九、……对于企业填报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
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
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
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证 件 。( 国 税 发
[1994]59 号)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
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
款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其他小规
模的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
办理。(国税明电[1993]60 号) |
第 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
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
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
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
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
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
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
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
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
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
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
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
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
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
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
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 |
相同点:对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
程序作出规定。
不同点: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
2、旧办法对企业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证件、资
料等规定比较笼统,新办法仅对符
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作出程序性规定,附报
资料也与原规定大不相同。
3、新办法强调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当场核对申请资料、符合填列
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
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强调当场办结,更好地服务纳
税人。旧办法没有此项规定。
4、新办法增加了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
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规
定。
5、新办法规定认定机关应当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手续,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
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人。旧办法没有作出如此详细的程
序性规定。 |
|
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
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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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
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
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
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 |
第 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戳记(附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
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 |
相同点: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戳记作出规定,并明确印模由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戳记印色为红
色。 |
税发[1994]59 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
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国税明
电[1993]60 号) |
第 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
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
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不同点:新办法明确纳税人自认定
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规定领
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旧办法
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 |
|
第 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 |
不同点:新办法增加条款,明确纳
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于税
法。 |
|
第 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
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
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
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一般纳税人。
纳 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不同点:新办法增加条款,明确实
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的类型。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 国 税 函
[1998]156 号)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 定办 法〉的 通知 》(国 税明电
[1993]52 号、国税发[1994]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
相同点:规定了办法的具体执行时
间。
不同点:
1 、 旧 办 法 中 除 国 税 函
[1998]156 号规定具 体执行时 间
外,其它如国税明电[1993]52 号、
国税 明 电 [1993]60 号 、 国 税 发 |
|
(国税明电[1993]60 号),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年审 办法〉 的通 知》( 国税函
[1998]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2]326 号)同时
废止。 |
[1994]59 号、、国税函[2002]326
号等均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一般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明确废止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