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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对照分析

 心雨室 2013-05-0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 2010 年第 22 号令的
形式予以发布,并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与原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 号、国税发[1994]59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 号)相比,这次除以部门规章——总局令的
形式发布外,还存在有许多异同点,现分析如下:
 

原政策规定
新政策规定
异同点分析
国税明电[1993]52 号、国税
明 电 [1993]60 号 、 国 税 发
[1994]59  号、 国税 函[1998]156
号、国税函[2002]326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0 年第 22
不同点:新办法以部门规章——总
局令的形式发布,旧办法以部门规
范性文件——明传电报、函件以及
通知形式发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
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 定制 度 。( 国 税明 电 [1993]5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不同点:旧办法为规范增值税管理
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制度,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工作而印发。新办法规定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
理均适用新办法。需要指出的是这
次新办法出现两个不同的执行时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
法,把年审工作做好,有何情况和
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国税函
[1998]156 号)
 
间,一个“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
施行”一个“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笔者认为那个对
纳税人有利执行那个。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
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
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
定本办法。(国税函[1998]156 号)
第 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制定本办法。
相同点:旧办法与新办法均是为了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而制定,发文的目的相同。
 
第 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
办法。
不同点:新办法明确了文件的适用
范围并单列条款。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
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
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 人总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同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办
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不同点:
1、旧办法强调一般纳税人增
值税销售额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对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 业不办理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
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
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
三、……
由于销售 免税货物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
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国税发[1994]59 号)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
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法则规
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旧办法要求总分支机构不
在同一县 (市)的应 分别向其机 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办法不再强
调总分机构问题,统一于修订后的
新条例。
3、旧办法对“年”解释为“一
个公历年度内”,新办法对“年”
解释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
经营期内”。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
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
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
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
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
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
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
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
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国税发[1994]59 号)
第 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
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
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
相同点:新旧办法均规定年应税销
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也
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
续。
不同点:
1、旧办法强调未超过标准的
小规模企业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
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的,才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且此条款被《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
发[2006]62 号)文件废止。
2、旧办法对总分支机构的分
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
模企业标准如何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作出规定。新办法统
一于修订后的新条例。
3、新办法规定新开业的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且设定了资格
认定条件。
二、……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
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
小规模企业);
第 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
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相同点: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
形作了明确。
不同点:
1、取消旧办法第(一)点的
规定,新办法在上述第四条中已经
明确;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
行 为的 企 业 。( 国税 发 [1994]59
号)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2、新办法对“个人”的定义
统一于修订后的新条例。
3、新办法对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定
义比旧办法更为准确并且范围有
所缩小,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
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国
税发[1994]59 号)
第 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同点: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权限在
县级税务机关。
不同点:
 
第 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
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
称认定机关)。
1、旧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设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新办法
取消审批只须认定即可。
2、旧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
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新 办 法则 规 定 认 定 的 权 限 在 县
(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
的税务分局,进一步简政放权,方
便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
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
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
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
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
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
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
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
第 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
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1,以
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
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
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表》(见附件 2),经认定机关批准
相同点:对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
认定作出程序性规定。
不同点:
1、旧办法对总分机构、新开
业企业及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推如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别作
出规定,新办法则对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统一作出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2、新办法对认定程序性规定
非常详细、具体,特别是时间性规
定明确: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
后 40 日报送申请认定表,认定机
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资格认定。旧办法则没有作出
如此详细的规定。
3、新办法增加了对纳税人未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
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新办法第五 条规
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推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
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完毕,并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
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
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
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
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
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
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
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
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制定。
九、……对于企业填报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
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
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
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证 件 。( 国 税 发
[1994]59 号)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
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
款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其他小规
模的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
办理。(国税明电[1993]60 号)
第 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
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
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
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
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
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
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
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
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
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
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
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
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
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
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
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
相同点:对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
程序作出规定。
不同点: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
2、旧办法对企业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证件、资
料等规定比较笼统,新办法仅对符
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作出程序性规定,附报
资料也与原规定大不相同。
3、新办法强调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当场核对申请资料、符合填列
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
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强调当场办结,更好地服务纳
税人。旧办法没有此项规定。
4、新办法增加了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
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规
定。
5、新办法规定认定机关应当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手续,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
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人。旧办法没有作出如此详细的程
序性规定。
 
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
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告知纳税人。
 
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
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
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
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
第 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戳记(附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
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
相同点: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戳记作出规定,并明确印模由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戳记印色为红
色。
税发[1994]59 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
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国税明
[1993]60 号)
第 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
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
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同点:新办法明确纳税人自认定
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规定领
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旧办法
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
 
第 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
不同点:新办法增加条款,明确纳
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于税
法。
 
第 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
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
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
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一般纳税人。
纳 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不同点:新办法增加条款,明确实
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的类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 国 税 函
[1998]156 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 定办 法〉的 通知 》(国 税明电
[1993]52 号、国税发[1994]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相同点:规定了办法的具体执行时
间。
不同点:
1 、 旧 办 法 中 除 国 税 函
[1998]156 号规定具 体执行时 间
外,其它如国税明电[1993]52 号、
国税 明 电 [1993]60 号 、 国 税 发
 
(国税明电[1993]60 号),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年审 办法〉 的通 知》( 国税函
[1998]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2]326 号)同时
废止。
[1994]59 号、、国税函[2002]326
号等均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一般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明确废止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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