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634、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什么资料? 635、企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63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637、出口企业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需要哪些资料? 641、新办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是否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644、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2009年之前自用的旧设备如何报税? 647、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是否要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请表》? 652、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多长时间内认证? 653、收汇核销单在多长时间内收齐,在申请退税期内无法提供的怎么办? 654、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应该怎么办? 655、外贸企业已经报关出口货物,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开具怎么办? 656、外贸企业出口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是多少天? 658、出口企业在90日内收不回货款,是否必须90日内提供齐全的单证,才能退税?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 659、企业出口采取远期收汇,是否必须9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收汇备案? 660、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需要转内销,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66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山羊绒退税率为零,国外支付56万美金,公司需要再给国外6万美金的佣金,企业应按多少钱交税? 662、小规模外贸企业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要视同内销,怎么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征收? 663、小规模因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要视同内销,出口金额是含税的吗?报表中如何填写? 66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0,视同内销征税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665、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后,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回来? 669、总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给分公司加工,总公司支付给分公司加工费,分公司为其开具发票,分公司取得的这笔加工费能否免税? 671、廊坊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内有对外出口贸易经营权的物流企业能否开具出口发票,开具出口发票后征收哪些税?征收的税能否退税吗? 672、工贸企业有生产产品,又有外购产品,采用哪种退税方法? 674、外贸企业以前从国外进口了一些设备零件,现在有对外工程,这些零件要出口能享受退税吗? 675、出口企业委托加工货物,未签订委托协议,是否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677、视同自产货物退税,对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税务机关是怎样把握审核的? 678、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生产企业,现在已经不生产,能否从分公司购进货物,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 679、出口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让工厂加工成成品后出口。现在分别收到原材料发票和加工费发票。出口企业该如何退税?按照哪个退税率? 68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出口抵减内销增值税部分,随之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抵减? 683、外贸企业出口属于免税并退税的货物,购进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并抵扣? 684、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商品申报纳税时,按什么价格缴税? 687、出口企业第一年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年转为一般纳税人,一年的退税审查期应从小规模时的第一笔业务算起还是从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第一笔业务算起? 688、生产型出口企业,收入按本月1日的汇率记账,在下月收汇时按什么汇率计算? 690、公司将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结转到其他来料加工公司,属于国内销售吗? 691、自营出口企业与国外公司产生业务,但发票名称开具为该国外公司的国内办事处,此笔业务是否属于内销?是否还能办理退税业务? 692、在做单证收齐时将报关单号录入错误,但审核通过了,后来稽查时发现此笔与海关信息不一致,是否必须转为内销处理? 693、如果旧海关代码未过期,同时又有了新海关代码,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694、通过中间人出口货物,支付给中间人的暗佣开具了发票,退税时是否需要此种发票? 695、进料加工企业,分多次进口料件,是每进口一笔开一张免税证明还是总的开一次? 696、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697、加工生产出口企业,以到岸价开具发票时是否含海运费和保险费?出口退税系统里是否必须用离岸价填写? 69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以FOB价出口退税,如果退税率为零,视同内销处理时,销售额是否按FOB价确定?视同内销货物收取的运费、保险费是否按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处理? 699、外商投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5年的监管期按什么时间计算? 第五部分 出口退税 633、新办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认定怎么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634、小规模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代理出口协议。 635、企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63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代理出口协议。 637、出口企业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报送资料如下: (1)变更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638、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出口认定手续,有什么处罚?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口商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39、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流程是什么? 这个问题仅适用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流程如下: (1)到商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2)出口货物退 (免)税认定 (3)报关出口 (4)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5)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6)收汇核销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 (7)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 (8)开具收入退还书 (9)取得退税款 640、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从2005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641、新办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是否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规定: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642、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作为出口退税凭证吗? 如果出口企业为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则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作为出口退税票证。 64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免税核销?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44、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2009年之前自用的旧设备如何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645、企业从国内购进旧设备然后出口是否退税,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646、从事来料加工免税,具体申报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47、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是否要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请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648、来料加工企业怎样办理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49、生产企业核销单丢失应当如何补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6)《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650、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后,退税申报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651、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延期可延长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652、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多长时间内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653、收汇核销单在多长时间内收齐,在申请退税期内无法提供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654、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655、外贸企业已经报关出口货物,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开具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656、外贸企业出口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657、出口收汇核销单什么时候出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658、出口企业在90日内收不回货款,是否必须90日内提供齐全的单证,才能退税?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规定: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659、企业出口采取远期收汇,是否必须9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收汇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因此,企业采取远期收汇,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660、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需要转内销,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66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山羊绒退税率为零,国外支付56万美金,公司需要再给国外6万美金的佣金,企业应按多少钱交税?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货物的出口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662、小规模外贸企业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要视同内销,怎么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征收?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货物的出口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63、小规模因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要视同内销,出口金额是含税的吗?报表中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通知》税发〔2007〕123号)规定: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在第1栏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内,销售额按照出口离岸价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66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0,视同内销征税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665、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后,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回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666、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667、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依《证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68、生产企业取得出口权后,外购的商品出口能否享受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产品。 669、总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给分公司加工,总公司支付给分公司加工费,分公司为其开具发票,分公司取得的这笔加工费能否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综上,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需开具工缴费普通发票,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670、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免抵退是什么意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671、廊坊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内有对外出口贸易经营权的物流企业能否开具出口发票,开具出口发票后征收哪些税?征收的税能否退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第六条规定: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七条规定: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综上,您提出的“廊坊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内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物流企业能否开具出口发票,开出口发票都征收哪些税?征收的税能否退税”的问题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672、工贸企业有生产产品,又有外购产品,采用哪种退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三条: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673、企业出口旧设备到国外用于承接的工程,适用什么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如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674、外贸企业以前从国外进口了一些设备零件,现在有对外工程,这些零件要出口能享受退税吗? 因外贸企业出口原来进口的零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能申报退税。 675、出口企业委托加工货物,未签订委托协议,是否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76、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是否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677、视同自产货物退税,对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税务机关是怎样把握审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 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的产品,还要同时符合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678、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生产企业,现在已经不生产,能否从分公司购进货物,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第三条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您所说的总公司已经不生产,无法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能按该文件作为视同自产产品退税。但如果总公司营业范围已变更为外贸企业的,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三条执行: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679、出口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让工厂加工成成品后出口。现在分别收到原材料发票和加工费发票。出口企业该如何退税?按照哪个退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680、出口小型企业的标准是多少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九条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河北省的标准为200万元。 681、出口企业开票时外汇税率如何选择? 根据2009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8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出口抵减内销增值税部分,随之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可以抵减内销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抵减。 683、外贸企业出口属于免税并退税的货物,购进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并抵扣? 没有既免税又退税的出口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则不能再记入进项税额;如果用于记入进项税额,则不能申报出口退税。否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684、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商品申报纳税时,按什么价格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0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企业应按照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计算纳税,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 685、外资企业的免抵税额是否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686、2009年纯碱出口退税有什么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碳酸钠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687、出口企业第一年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年转为一般纳税人,一年的退税审查期应从小规模时的第一笔业务算起还是从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第一笔业务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如果为工业企业,退税审核期应从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免、抵、退税的办法计算出口退(免)税时算起。 688、生产型出口企业,收入按本月1日的汇率记账,在下月收汇时按什么汇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128号)第一条“(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除另有规定者外,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的,应按当月1日市场汇价计价;采用变动汇率的,应按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计价。企业采用何种折合汇率,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折合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四)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项目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汇兑损益。”的规定执行。 689、什么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一)进料加工是指经营单位用外汇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某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在进口环节: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原材料、零部件是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三)在出口环节:1.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1)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2)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3)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才可以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在加工环节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也不予退税。对在加工环节耗用国内原辅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 690、公司将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结转到其他来料加工公司,属于国内销售吗? 海关对我司的业务已出具相应的报关单,注明为深加工结转贸易方式,且我司也是按照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务要求记账,现有一笔我司将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结转到另一家来料加工公司,海关报关是允许的,但税务认为是国内销售,作为企业如何处理。 我司于2007年自行免税进口一批原料,由于公司经营策略性的更改,使原料剩余部分,经过报海关审批,批示将剩余部分转至另一工厂继续生产使用,同时海关要求另一企业出具押金以保证免税货物继续出口。而我司正常走退库手续,但税务现提出不以海关的认定为前提,此笔业务属于国内销售,应补交增值税,企业如何做?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进料深加工结转税收业务处理”问题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出口加工企业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视同内销货物做账务处理,全额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开具出口发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计入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进项计入当期成本,不办理退税。 691、自营出口企业与国外公司产生业务,但发票名称开具为该国外公司的国内办事处,此笔业务是否属于内销?是否还能办理退税业务? 自营出口企业,自行采购、自行生产,产品自行运输到港,自行报关,自开出口发票,自行记账,自行收汇核销。某笔业务由国外客户的国内公司与我公司洽谈业务,并签订出口订单,我公司按照订单约定按期自行生产,并自行办理运输、销售、报关出口、国外收汇、记账、退税等相关业务。由于该笔业务的洽谈主要是与该国外公司的国内办事处进行联系,所以我公司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将购货方写成了该国内办事处名称,并且地址也显示是国内办事处。现在税务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依据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六条(注:(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及“四自三不见”的规定,认定该笔业务为内销,不应办理出口退税。请问,结合我公司业务情况,依据政策规定,我公司此笔业务是否属于内销?且我公司按出口业务办理退税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四自三不见”指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贵企业应不符合上述规定,出口发票和报关单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处罚,并向所在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报送情况说明,请求帮助。 692、在做单证收齐时将报关单号录入错误,但审核通过了,后来稽查时发现此笔与海关信息不一致,是否必须转为内销处理? 我公司于08年10月份有一笔报关单,在做单证收齐时在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将报关单号录入错误,当月在税务正式审核时通过了,也正因为通过了当时没发现。09年初税务让查这笔和海关信息不一致,缺这一报关单信息,可当时纸质报关单、核销单、单证都是齐的。这笔单证的金额很大,我们应怎么办呢?能不能核实情况,不要按内销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九条规定: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按照您的描述,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纸质单证齐全,电子数据申报及时,只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错误,这种情况不属于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咨询,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相应的数据修改。 693、如果旧海关代码未过期,同时又有了新海关代码,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一、为了不影响你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应将采用海关旧企业代码报关出口的报关单涉及的所有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完毕之后,再采用新企业代码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的规定:对于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694、通过中间人出口货物,支付给中间人的暗佣开具了发票,退税时是否需要此种发票? 如果到岸价,发票中含了这部分佣金,在办理退税时需带上相对应的收据或发票;如是离岸价,发票中不含这部分佣金,在办理退税时不必带上相对应的收据和发票。 695、进料加工企业,分多次进口料件,是每进口一笔开一张免税证明还是总的开一次? 每进口一笔开一张免税证明。 696、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出口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可在出口当期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97、加工生产出口企业,以到岸价开具发票时是否含海运费和保险费?出口退税系统里是否必须用离岸价填写? 我是加工生产出口企业,这次以CIF(到岸价)开具发票,请问:(1)在开具的时候,是含着海运费和保险费?还是海运费和保险费单独列支一张清单?(2)在出口退税系统里,是以CIF成交的,是不是用离岸价来进行填写?(3)海运费发票是美元形式,保险费划到了港杂费里,没有说具体保险费多少钱,请问这样可不可以? (1)CIF价格是包含海运费和保险费的。 (2)出口退税系统里要填写出口离岸价格。 (3)保险费不可以记在港杂费中,需要有实际收据、发票才可以扣除。 69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以FOB价出口退税,如果退税率为零,视同内销处理时,销售额是否按FOB价确定?视同内销货物收取的运费、保险费是否按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按照出口离岸价(即FOB价)计算销项税额。 699、外商投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5年的监管期按什么时间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第四条规定: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700、税法上对外贸企业的汇率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