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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流程1

 橡树 2011-03-13

第十五章     出口退税

 第一节 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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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一项税收政策。出口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5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二是必须报关离境;三是必须从境外收汇;四是必须有退税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五是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出口退税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工业企业和特定出口退税企业。
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方法与外贸企业基本相同。

第二节   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第三节  办理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陆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陆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8.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四节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具体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第五节   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

(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
(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
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第六节   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 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 =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 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 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 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 =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
   与其它出口货物一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七节  不同企业类型的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 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 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 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 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 "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 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
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 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 ×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 公式计算:
进项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 -------------------------------------×退税率
税额 (1+征收率)

第八节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退税率。
  1.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由于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与征税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增值税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与征税税率是一致的,但在执行中发现存在少征多退、退税额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征税增长速度,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计退增值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
   (4)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退税的“从低退税”原则,考虑到征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出口的农产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出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一般工业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3%,则分别按3%和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计算方法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
    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三)具体计算实例
    某化工进出口公司1997年1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 下(年初无库存):
  1.购进柠檬酸40000公斤,金额273504.27元,税额46495.73元,已出口20000公斤;
  2.&127;购进盐36000公斤,金额9230.77元,税额1569.23元,尚未出口;
  3.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烟胶250吨,其中200吨转售给某轮胎厂加工轮胎,销售金额1440000元,税额244800元,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另50吨以委托加工方式加工轮胎。购进轮胎300条,金额965897.40元,增值税额164202.56元,消费税额96589.74元;委托加工收回轮胎100条,支付工缴费金额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工厂按同类产品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32196.60元。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轮胎已全部出口;
  4.购进蒽醌3000公斤,金额175641.03元,税额29858.98元,已出口1000公斤;
  5.购进林可霉素1250公斤,金额487179.50元,税额82820.52元,已全部出口;
  6.购进汽油200000升,金额360000元,增值税额61200元,消费税额40000元,已出口100000升(72000公斤);
  7.购进薄荷油20吨,金额3000000元,税额510000元,已出口10吨;
  8.购进扑热息痛10000公斤,金额211965.81元,税额、36034.19元,已全部出口;
  9.购进乳胶手套240000双,金额866640元,税额147328.80元,已出口100000双;
  10.购进分散蓝1500公斤,金额43589.75元,税额7410.26元,已出口。
 
    在出口退税凭证、手续齐全,出口货物货源真实的前提下,应退税额的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本月购进和出口货物的情况,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
    ①柠檬酸 273504.27/40000×20000=136752.14(元)
    ②轮胎及加工费 965897.40元和120000(元)
    ③蒽醌 175641.03/3000×1000=58547(元)
    ④林可霉素 487179.50元
    ⑤汽油 360000/200000×100000=180000(元)
    ⑥薄荷油3000000/20×10=1500000元
    ⑦扑热息痛 211965.81元
    ⑧乳胶手套 866640/240000×100000=361100(元)
    ⑨分散蓝 43589.75元
    本月应退消费税的出口货物有轮胎和汽油,其计税依据为1287864元和100000升。
(2)确定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可从《出口退税工作手册》的《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税率对照表》中取得,该公司本月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除薄荷油为6%、轮胎工缴费为14%外,其余均为9%,轮胎消费税退税率为10%,汽油消费税单位退税额为0.2元/升。
(3)计算应退税额
    本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为:
    ① 柠檬酸
    应退增值税额=136752.14×9%=12307.69(元)
    ② 轮胎
    应退增值税额=965897.40×9%+120000×14%=103730.77(元)
    应退消费税额=1287864.00×10%=128786.40(元)
    ③ 蒽醌
    应退增值税额=58547.00×9%=5269.23(元)
    ④ 林可霉素
    应退增值税额=487179.50×9%=43846.16(元)
    ⑤ 汽油
    应退增值税额=180000.00×9%=16200(元)
    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2=20000(元)
    ⑥ 薄荷油
    应退增值税额=1500000.00×6%=90000(元)
    ⑦ 扑热息痛
    应退增值税额=211965.81×9%=19076.92(元)
    ⑧ 乳胶手套
    应退增值税额=361100.00×9%=32499(元)
    ⑨ 分散蓝
    应退增值税额=43589.75×9%=3923.08(元)
    ⑩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1440000.00×9%=129600(元)
    该公司1997年1月按出口货物名称、数量计算应退增值税额326852.85元,扣除销售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烟胶应抵减退税额129600元,实际应退增值税197252.85元;应退消费税148786.40元,合计应退税额346039.25元。

第九节  出口退税的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指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产品实际出口以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其出口产品税款的过程。出口退税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1.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应用计算机生成(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企业)或手工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59)、《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见附件60)、《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61)等表格,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凭证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然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2.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一般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购进出口货物对应的、经银行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盖有外汇管理机关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销售发票;
   (7)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
  (1)出口企业只有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方可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必须在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申报退税。上一出口退税年度(再上年12月至上年11月)出口的货物应在下一年3月底之前申报完毕,过期退税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3)出口企业应将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顺序配套装订成册,以便于审核;
  (4)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外贸企业,还应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第十节   代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 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 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 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 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 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 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低扣或退税。
代理制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提供以下单证: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由受托方开具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 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帐”。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方可办理退(免) 税。

第十一节  计算机申报退税操作方法
  1.采集退税所需的增值税进货凭证和申报明细数据
   (1)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
    以增值税专用税票为准(13位码),不录入专用发票数据,录入时按类似报关单号码规则填列。进货凭证号为“11位码 + 01”

--------------------|------- |--------------税票右上角---- 扩展码(第一笔商品01、第二笔商品02……)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录入:号码为9位码,即核销单右上角33加后面7位码,录入时左对齐填列。
  (3)报关单号的录入:
   报关单号为“报关单编号+空号+条数码”-------------------|------ |---- |-------------------9位----- 1位--- 2位----------------------------|---- |----------------------------0--- 第一笔01、第二笔02……
  (4)商品码的录入
    ① 出口退税申报中使用的商品码必须为基本商品码,标志为:“*”。
    ② 允许追加标准商品码下的名称、单位(非标准计量单位),为该公司的自加商品码,且必须用10位码(其前8或9位须为标准商品码)。若企业开始用标准商品码申报,年中对此商品又按自加商品码申报,则可能造成前后数据不符,故在商品码管理中不允许如此追加商品码,同一企业同一商品码下的单位应在1个核算年内保持一致。
    ③ 原商品码库中的商品码(即对应的信息)为标准商品码,标志为:“T”。商品码库中有些商品计量单位设置为标准计量单位,不允许修改。消费税从量定额征税商品的计量单位,不论是否标准计量单位,均不允许修改。
  (5)代理证明的录入:只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不录入报关单号。
  (6)特殊填报数据录入:调拨增值的出口货物,其完税分割单正常录入,增值部分缴款书只录金额,不录数量;委托加工主要材料应填报加工后成品数量,其余材料、加工费等应填报数量为0,金额、税款按专用税票填列。
  2.汇总并查询申报数据
    首先汇总申报数据,再查询汇总数据。《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必须与《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相吻合,方可直接生成申报数据。
    若有错误,请选择错误数据查询及调整,用外加功能“X”找出错误的原因并修改。用“L”键比较数据出错所在。
  3.打印退税报表,生成退税申报软盘
    采集录入的出口退税数据经汇总修改后,即可打印《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等表格,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第十二节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

1#盘数据库名称:
增值税进货凭证 sb_zyfp.dbf
消费税专用税票 sb_zysp.dbf
增值税申报明细 sb_zzs.dbf
消费税申报明细 sb_xfs.dbf
系统信息 sb_sysinf.dbf
2#盘数据库名称
增值税发票 sb_gh.dbf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数据 sb_jljgdj.dbf, sb_jljgks.dbf, sb_jljgwt.dbf, 出口创汇申报 sb_jlksqk.dbf, sb_jljg_lj.dbf
3、申报表:
(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明细表
(2)消费税进货凭证明细表
(3)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消费税退税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税申报表(共四张)
(7)企业自加商品扩展码申报表
(8)退税汇总申报表
4、原始凭证:
(一)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 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 的出口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 《笆眨ǔ隹诓纷ㄓ茫┙煽钍椤罚ㄒ韵录虺?专用税票")。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有套印税务总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联)所填列的应税项目不得超项,金额不得超格,不得涂改,否则视 同废票处理。
(2)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或 "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及海关经办人员签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 退 税 联)》。 报关单Π幢ü氐ド系南钅恳筇盍校坏盟嬉馔扛摹? (4)必须提供《出口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销售发票(外销发票)。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 称、规格、重量、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 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6)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备核)。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 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 中。
(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上述 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 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 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 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 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四)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补充规定。
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除了提供前述有关单证 外,还需填列提供以下报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及汇总;《出口企业外销货物进项税额 申报表》(95年7月起用《出口企业内外销进项划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申报盘片中的数据要求:
(一)增值税进货凭证
1、 一般出口业务的进货凭证
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单证为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税票),增值 税发票作为辅助审核凭证随单据申报。
A、 企业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十位;
B、 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 关联号:暂不填;
D、 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模块中登记的部门代码,
E、 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 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 报年月+序号保持唯一";
G、 进货凭证号:专用税票的11位编号+2位项号(01,02,03), 类似报 关单号的输入方法,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在税票的右上角。一张税票上 若只有一行明细数据,则输入11位号码后,后补01;若有多行数字,则 第一行后补01,第二行后补02,以此类推。
例如: (0961)1234567 数字共11位
第 1位:0表示专用税票,1表示分割单
第 2-3位:印刷年份
第 4位:印刷批次
第5-11位:流水号
第12-13位:项号
税票的第一行明细数据对应的进货凭证号应为:0961123456701
税票的第二行明细数据对应的进货凭证号应为:0961123456702
若企业划细核算,税票上只有一行明细数据,而外贸企业在申报中对应两个 商品代码,则应录入两笔数据,相同的进货凭证号,不同的商品代码及各自 的数值。有的专用税票上开具不规范,多"合计"行,则此行不应输入。
H、 开票日期:按yy+mm+dd的格式输入,如970921即表示97年9月21日;
I、 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J、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K、 数量:
L、 单价:系统自动根据数量和计税金额计算生成;
M、 计税金额:
N、 法定征税税率:按百分比格式输入,如17.00;
O、 征收率:系统自动生成;
P、 实缴税额:系统自动计算,若与纸介质不符,经确定单据有效,则以单所列 数据为准,可人工修改; Q、 退税率:系统自动查找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R、 可退税额:系统自动生成;
其余字段忽略不填。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录入方法(限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2种货物)
进货凭证号码为:字母PT+数字编号;
计税金额为:发票金额/(1+6%);
征税税率为6%,退税税率为3%或6%
3、委托加工、配套出口类业务的进货凭证
出口业务类别:
委托加工(加工费、材料费)
配套出口
填报要求:
委托加工出口贸易的库存申报是在货物购进后,根据每笔委托加工贸易的原、 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样式见 表一)并在我处下发的"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进货凭证。在填报时,发票号、 开票日期、供货企业税务证号、单位、金额、征税率、征税税额等各项按增值税 发票逐项填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购货数量等项,属原、辅材料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出口成品的实际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出口 数量填报。
要注意的是,加工费所填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时也参与同一商品代码下的加 权平均,对平均单价有所影响,因此可设不同的扩展码区分,避免该出口商品在 经验单价上的差异过大。
配套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方法与委托加工贸易的申报方法相同。在" 企业退 税申报"系统中逐张录入配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按不同商品逐笔填报出口。
(二)、消费税专用税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的凭证录入同增值税进货凭证,但不填征收率,从量定额的 计量单位不允许更改。
(三)、增值税退税申报明细
1、一般数据类型
增值税申报明细录入的数据与本市目前使用的《出口登录表》数据基本相同。 主要有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口发票号、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 证明号和出口数量等。
A、 企业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十位;
B、 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 关联号;暂不填;
D、 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次开发模块中登记的部 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输入空;
E、 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 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 报年月+序号"保护唯一;
G、 出口发票:不可为空;
H、 报关单号:9位编号+3位项号(001,002,003....);
I、 关单离境日期:暂不填;
J、 核销单号:9位;中间斜杠不填;
K、 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M、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N、 数量:实际出口发货数量;
O、 代理证明号: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对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
其余字段暂不填。
2、派生特殊数据类型一消费税申报明细数据
在申报系统或审核系统都是由增值税申报明细直接生成,故企业申报数据时,可忽略此部分数据。
3、委托加工数据的申报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申报基本相同,只在出口 发票号前加"WT"以示区别。具体填报时根据《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每 笔委托加工业务逐行填报。即对一笔委托加工出口贸易,其相应组成的原、辅材 料及加工费各一行分开填报。其中,同一笔委托加工贸易在填报登录表时,其出 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销售期、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等项所 填报的内容相同;其余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退税率、可 退税额等项则按对应原、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实际数据填报,原辅材料的出口数量 应填报所耗用的材料数量,加工费的出口数量按成品的实际出口数量填报。



第十三节   出口退税的有关证明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经常需要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提供或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有关证明,这些证明主要是: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外贸企业于转售进口料件时填写,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据此对销售这部分进口料件不征税,而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扣减应退税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后填写,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据此允许在计征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在计算免抵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送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时,应提供进口报关 单和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附送其复印件。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及时以补税和处罚。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企业据实填写,并持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送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连同有关退税凭证 交受托企业。委托企业凭此证明和与之对应的受托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协议,并填报有关申报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手续。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补办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补办手续。由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没有专门的格式,实际操作中一般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代替。 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一般为货物出口后的6个月以内。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见附件67)。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货,如未退税或已 将所退税款缴回国库,应填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 审核签章后,据此向有关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关手续。开具证明时,未退税的需与海关信息核对,已退缴回税款的应提供缴款凭证回执。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和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免税后,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

    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出口企业如有自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省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申请办 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凭此证明,企业申请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时 可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最后应收汇日期期满后1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不注销的,缴(扣)回已退税款。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
企业如果遗失《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需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四节     出口货物准予退税、免税的范围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第十五节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企业

  目前,下列企业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目前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也是申请出口退税额最多的企业。它们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可以申请退(免)税。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这类企业将越来越多。它们出口的货物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货物)均可以申请退(免)税。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指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根据原有规定,委托代理出口是在受托方退税的,国税发(95)92号文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委托方退(免)税,因此,这类企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具有申请退(免)税资格。
  (4)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税制实施后,对它们因执行新的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规定可以在最长5年内,对多缴的部分给予返还,因此,不执行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而继续执行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但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外)。而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新税制的规定,必须与国内企业一样缴纳流转税,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退(免)税政策。
  (5)特准退(免)税的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出口经营权,也不是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经营的某些货物(特准经营的货物见问题10)可按规定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④在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可申请退(免)税;非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不予退税。

第十六节  出口退税常见问答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代理销售明细帐;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 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七节  如何加快出口退税

1、勤学习
△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和外贸体制及税制改革的深入,国家的退税政策和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因此,企业只有认真学习和正确领会国家退税政策及法规精神,提高全体职工对退税工作的高度重视,才能用足用好退税政策,少走弯路。
△财务办税人员应对退税软件的各项功能了如指掌,这样才能熟练申报,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准确无误。
2、勤自律
强调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杜绝“四自三不见”、“票换票”等非正常业务,防止受骗。不轻易涉足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业务,对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商品的业务尽量不做。若要做,则货源方必须诚信可靠且经税务部门审查无骗、漏税的方可收购,并应暂扣增值税款,待收回退税款后补付。开发新商品或在新地区收购的先询问退税部门并详细了解对方情况。
3、勤联系
△理顺与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扩大合作范围,经常汇报在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听取退税反馈信息,从而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为企业顺利出口退税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
△企业办税人员根据关单经常上退税处核对海关信息,避免申报后因信息原因撤单,耽误时间。
4、勤收单
为了有效掌握退税单证的回收情况,防止单证丢失,做好退税前期的单据准备工作,主管会计可以用下表进行排查:
备注号 经办 收否
业务
外销
海关报关单 (已收√)
核销单 (已收√)
专用缴款书(已收√)
增值税票(已收√)
退税额
发票号
通过上表,逐笔追单(特别是即将到达清算期限的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了根据上表确保退税单证尽早到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对业务、储运、财务、单证等责任部门(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退税单据传递流程时限,奖惩等均应作严格的规范,使其既分工又协作,形成一个协同退税的有机整体,提高效率。须指出的是,出口企业若是委托外地报关行或航运公司代理报关和运输,一般不要拖欠运保费,以免核销单、关单被扣压。 
5、勤核销
收汇核销对加快出口及退税进度具有重要作用,出口企业的核销员要实行固定化、专业化,熟悉进出口贸易的报关及核销工作。每单一经收汇,核销员应及时配单核销,并将逾期未核销的清理工作寓于日常的核销业务中,防止长期逾期未核销的产生,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率和交单率。
6、勤审核
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取得退税单证时要认真、细致、逐一审核检查。
△报关单退税联必须具有报关单号,批准文号应与所配套核销单号一致,填写齐全正确,完整无损,并有口岸海关的验讫章和经办人员章。
△核销单退税联应有核销单号、报关单号、出口情况并盖有外管局已核销章。
△要严格按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各项内容,不能有开具不规范及假发票现象发生,以保证其合格有效。在对“两单两票”的审核中,有拿不准的迅速向退税处咨询,有疑点有问题应勤于解释并退回补办。由于退税海关信息传递较慢,一般在报关出口后2个月左右才到达退税处,故有问题的“两单两票”应尽量在这段时间内解决,不延误申报退税。
7、勤申报查询
主管会计将退税所用“两单两票”收集齐全无误后才能配单,定期申报。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将进货明细及申报退税明细逐条录入。录入时须注意:
△需要办税票函调的应集中在一块申报,不能与正常的申报混在一起,影响退税;
△申报前应与退税处核对是否有海关信息,无信息者不报,且录入应规范,以免撤单反复而延误时间;
△远期收汇应单独申报;
△报关单上的品名与增值税票的品名、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一致,若有出入按微机中揭示的计量单位录入。
△当地退税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
录入完毕,核对无误后打印并生成退税处所需要表格及软盘,交主办退税人员,经其再次复核后,统一编号,正式申报出口退税。退税主办人员在上报退税资料后20天左右应到银行或退税处查询退税指标到位情况,申报退税额是否已足额退回,函调是否回函。要做到心中有数,尽量把退税进度往前赶。



第十八节  出口退税的改革与调整
 

  已经争论多年和探索已久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终于走向定局。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主要内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出口退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方案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地方和企业的意见,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和承受能力。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税率是国家进一步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陆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出口退税概念、目的与作用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机制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中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共进行过三次调整:1996年,由于财政原因,中国政府将退税率分别降为3%、5%和9%。1997年开始的亚洲经济危机造成中国出口的大幅度下降,政府从1998年开始逐渐将出口退税率调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2003年10月,中央对出口退税政策又进行了一次结构性调整。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和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鼓励出口的政策是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处于外汇短缺状态。与此相适应,中国一直实行鼓励出口的外贸政策。始于1985年的中国退税政策布局无疑赢得了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和外贸曲线的一路上扬。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可以直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实惠。当年,全国直接办理的出口退税达740多亿元,免抵调库增值税510多亿元,两项合计1250多亿元,比2001年增加187亿元。我国出口额也从1999年的1949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3256亿美元,年均增速为18.6%。2003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办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8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1%,增加退税113亿元。办理自营出口企业预免抵税款约490亿元。从数字上看,2003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有了明显增加,对推动外贸出口和抗击非典对经济的冲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出口欠退税数额急剧增大,改革调整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安排的出口退税资金与出口退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缺口,出口欠退税问题由此产生。统计数据显示,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仅去年的新增出口退税欠款即创下750亿元的历史新纪录。2003年1-8月,中国一般贸易出口额达2657.9亿美元,按目前15.11%的平均出口退税率计算,将产生新的退税金额约3000亿元。而截止到6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累计分配下达出口退税指标为1072亿元;即使追加300亿元,下半年也只有517亿元可用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雪球到底是如何快速增大的?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得到的数据可以清楚看到:从1997年至2002年,退税指标的年均增长率是17.8%,而应退税额的年均增长率却是37.4%,两者相差了接近20个百分点!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导致一些企业甚至连2000年的退税都没能拿到,很多企业到2003年四五月才刚刚开始领取2001年的退税款。可以说,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的能力,已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建立出口退税新机制势在必行。
  目前,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外贸出口形势良好,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因之一,就是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而在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机制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未来影响不容忽视
  出口退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呈负相关效应,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直接。根据有关机构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若下调4个百分点的话,将使得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4%,对出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看,此次调整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价格,无疑会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产生的部分企业转产或倒闭以及下岗失业等问题,将在所难免。
  但同时,下调出口退税率也有其有利的一面。一方面,“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贴息,减轻了企业利息负担,这些都有利于企业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能促使出口型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居主导地位的一些地区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产品的市场结构,以提高自身的出口竞争力。故从长远来看,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将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第十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需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需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需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需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 ),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需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需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特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关负责。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 )的税款。补交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节  出口退税表

出口退税表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出 口 企 业 退 税 登 记 证


 企业名称   ──────────

 地  址   ──────────

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经济性质

 

主管单位

 

经营出口货物范围

 

经营方式

 

资 金

固定

 

职工人数

 

流动

 

工商登记证照

名称

 

企业法人

姓名

职务

号码

  负责人    

发照日期

     

批准开业的有关部门

 

企业法人
负责人

   
   
   

开户银行和账号

 

财务负责人

   
   
   

海关编制
企业代码

 

办税人员

   
   
   

附送件

 

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变更登记事项

     

税务登记证

号码  

受理退税税务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退税期限   年   月  日

出口货物名称

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计量单位

出口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进项金额

税额

退税税种

税率

退税金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外经贸部审核意见:

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第4栏"出口销售数量"是指出口发货票所列数量
  2.第10栏"税率"是指增值税法定税率13%,17%或6%
(出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消费税税率(税额)
  3.第11栏"退税金额",增值税当6×10≥8时,11=8时;
 当6×10<8时,11=6 ×10;对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记帐的,11=7×10
  4.增值税与消费税应分开填表

----------------------------------------------------------------------------------------------------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说明

税务局(分局、所):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销售给____________________
  下表所列料件,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对用上述料件加工销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分局(中心局)__________

来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发票号码

加工出口的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填表人:                                外贸企业:

说明:
  1.此证明一式四联,由外贸企业填写,第一联由外贸企业交购料企业,第二联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防伪标记暂用原出口产品专用税票上的激光全息防伪标记。

----------------------------------------------------------------------------------------------------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税务局: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
  我公司销售下表所列料件,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许在销售发票上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税额,但不计征入库,而由___________从我公司的出口退税___________款中扣抵。


 
 

来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增值专用发票所列税款

增值专用发票号码

购进企业

备注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出口企业(盖章)

填表人:                              外贸企业财务负责人:

说明:
  1.此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第三联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税务局: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
  我公司销售下表所列料件,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许在销售发票上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税额,但不计征入库,而由___________从我公司的出口退税___________款中扣抵。


 
 

产品名称

牌号

单位

数量

金额

今年出口卷烟数量计划

今年已购进卷烟数量

备注

        单价

总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出口企业(盖章)

填表人:                               外贸企业财务负责人:

说明:
  1.此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第三联外贸企业留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税务局: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
  公司在       厂购进的下表所列卷烟,我局已按规定免征了_________ _________增值税、消费税,请对上述卷烟予以监管。


 
 

产品名称 牌号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免征增值税金额 免征消费税金额 发票号码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编号
单价 总计 单位税额 总计 单位税额 总计
                       
                       
                       
                       
卷烟厂(盖章) 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填表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

说明:
  此证明由卷烟厂填写,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卷烟厂所在地税务局盖章后直接寄送主管购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二联卷烟厂转购货企业,第三联留卷烟厂所在地税务局,第四联留卷烟厂。
  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第二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收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
(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西方经济学者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习惯上把税负直接由纳税者本人承担的税收(如所得税)称为直接税;把纳税者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间接税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内税是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即对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即对不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不论是价内税价外税,他们认为,均可以实行税负转嫁,直接税则不存在转稼。因此,在实行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通常被称之为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间接税。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因此,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等属“另有规定者”不予退(免)税,二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三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五是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这是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五项基本规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运用则因出口贸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


第二十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
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
四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
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一种办法主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于第二种办法,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代理)出口的货物自2001年1月1日起也实行第二、三种办法。第四种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第五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第二十三节   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年1月,我国再次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这次税制改革相适应,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也进一步得到了改进和完善。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二十五条又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出口适用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接出口(收购出口)部分退(免)税。最终均达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中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为零。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研究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文]及一些单项规定。这些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计税依据、计算办法、常规管理及清算检查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方面
    1、出口退(免)增值税货物的退税率作了多次调整。1994年国家统一进行税制改革时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后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财政负担、税收征管水平以及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等方面的原因,于1995、1996年大规模降低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后由于国家经济紧缩政策结束和亚洲金融风波等方面的影响,又于1997、1998、1999年多次普遍或部分提高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至2000年形成了17%、15%、13%、6%、5%共五档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调整的。
    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了调整。主要包括:
(1)在国内企业出口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给予退税;
(2)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给予退税;
(4)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给予退税;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用于出口货物的钢材;
(6)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六大类国产品给予退税;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列名的国产设备;
(8)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给予退税,并对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给予同等待遇;
(9)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对自营或委托外资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选择“先征后退”“免、抵、退”或继续实行“不征不退”的免征政策;
(10)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出口货物的计算办法作了调整
    为了使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更加准确,同时也为了配合出口企业新会计制度改革和财务部门划细核算的需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作了一些调整:一是将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由“加权平均单价法”改为“单票对应法”;二是对少数规格特别复杂而在短期内财务上难以划细核算的出口货物可继续实行区域“加权平均单价法”计算退税;三是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免、抵、退”的办法计算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方面
1、1995年开始外贸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机管理;2000年启用的二期网络版开始所有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机管理,使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大大提高。
2、敏感地区购进和出口的货物办理退(免)税时实行函调管理办法。
3、完善和规范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年度清算管理办法。
4、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行分A、B、C、D类管理办法。
5、出口货物退(免)税稽核管理和出口企业办税员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和规范。
6、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程使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更加规范,依法行政的力度大大加强。


第二十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第二十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一)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
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⑸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变化过程
自1985年4月1日全国实行出口退税办法起,我国出口退税率的变化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4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我国对不同的产品在生产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和产品税,产品在流通环节实行营业税,而且部分产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由此,与出口货物的流转税征税政策相适应,退税率按270个税目分成4大类100多个税率。
1、增值税规定税率;
2、增值税核定税率;
3、产品税的综合退税率;
4、产品税规定税率;
5、营业税退税率;
6、特别消费税的单位税额。
这一阶段的退税率特点是,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种类确定,档次多、矛盾大,比较复杂,难以掌握。
第二阶段: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由于新税制的实施,所有产品都实行了增值税及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原来的100多个退税率得到了大大的兼并,此阶段的退税率为:
1、增值税的退率有三档,17%、13%、6%。
2、消费税的退税率,从价征收的退税率有10个,分别按消费税征税税率确定,从量定额征收的,退税额有4种,分别按消费税的征税税额确定。
3、1995年1月1日起,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由国内组织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停止退税。
这一阶段退税率的特点是:退税率比较简便,在实施增值税零税率的同时增加了适用消费税应税货物的退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的退税率或退税额在形式上,体现了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
第三阶段:从1995年7月1日起,除适用消费税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或退税额未作变动外,适用增值税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经历了以下4次较大的调整。
1、从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农产品、煤炭、退税率调整为3%;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0%;
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4%。
2、从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在第一次调整的基础上,将退税率分别调整为3%、6%、9%。
这两次调整退税率,虽然从理论上讲不符合零税率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降低后的退税率与当时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出口货物的实际含税量上,真正体现了这一阶段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零税率原则,说明了我国的退税是与征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3、1998年内共有8次对退税率进行了调整:
⑴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范围包括:毛纱、麻纱、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印染布、坯布、纱布、针织品、地毯以及各类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⑵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⑶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及分包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⑷从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税率提高到9%,钢材提高到11%(“以产顶进”钢材退17%),水泥提高到11%,船舶提高到14%。
⑸从1998年7月1日起,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从9%提高到11%。具体范围包括: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⑹从1998年8月1日起,食糖恢复退税,退税率9%。
⑺从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由6%提高到11%。
⑻从1998年10月1日起,船舶由14%提高到16%。
4、1999年内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又进行了3次调整:
⑴从1999年1月1日起: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1999年1月1日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退税率为9%;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⑵从1999年7月1日起:
▲四大类机电产品仍为17%,服装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收率为13%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⑶从1999年9月1日起:
原油恢复退税,退税率为13%;
⑷从1999年12月1日起柴油恢复退税,退税率为13%。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成因及理由
1、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成因
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时,同时改革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当时鉴于新的增值税是参照国际规范化增值税原理设计的,税法规定除范围极小的免税外,都应按照法定税率征税,不允许减免税,因此在研究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也决定按征税率计算。但是在以后新税制的实际执行中,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为了照顾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困难,又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减免税措施,加之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严重,致使增值税的实际征收水平远远低于法定税率,从而导致出口货物的“征少退多”现象,使国家财政不堪负担。以1994年为例,全国新增增值税、消费税480亿元,但同期出口退税却增长了450亿元,也就是说新增收入的94%都要被出口退税吃掉了(同期外贸出口总额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2%),显然这是财政难以接受的。因此,国家1994年不得不拖欠退税近300亿元,至1995年拖欠596亿元。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必须作出决策:当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由财政手段增加预算赤字的办法兑现所欠退税,必然会使当时的通货膨胀问题加剧,政局难稳;其二,继续拖欠退税不兑现,全部由外贸企业背着,则会因占压资金和利息成本增加过多而无法经营出口,进而使工厂压库,国内生产难以维持。在经过大量的国内外调查研究后,认为只有适当降低退税率,使实现不了的这部分退税款通过市场机制让千家万户的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外商来消化才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因此,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降低出口退率,并承诺两年内兑现已拖欠的应退税款。通过税贸双方的共同努力,1996年退税达852亿,消除了陈欠,稳定了出口。
2、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理由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和7月先后两次提高服装、机电、化工、轻工、农产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在充分分析当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后慎重作出的决策。
⑴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必要性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是稳定外贸出口、保持国内经济增长的需要。1997年下半年以来,相继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和巴西金融危机,这次危机不仅对发生危机的国家和地区受害,而且对世界经济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也殃及我国经济的多个方面,对外贸易影响更为明显,过去我国的出口一直保持高增长,而从1998年8月起,连续出现了4个月的负增长,并有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如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出口可能下降10%以上。
外贸出口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1997年为例,外贸出口1827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20.2%,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幅度达2个百分点,出口贸易为国内生产提供了至少2500万个就业机会。反之,如果1998年外贸出口下降10%,不仅不能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撑点,而且将产生负作用,影响GDP增长2个百分点;外汇收入也将减少180亿美元,极大地影响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国际收支很有可能将出现逆差,外汇储备也将随之减少,从而动摇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此外,还将失去至少250万个就业机会,减少100亿元的国内税收。
立足于国内市场,扩大内需,无疑是缓解经济危机冲击的根本出路。但启动内需需要一个过程,国家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将其能量全部释放出来。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外贸出口下滑,抵消扩大内需一系列措施产生的积极作用,就将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稳定外贸出口,至少维持零增长,应当是国家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战略性步骤。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当时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扶持和鼓励外贸出口的措施。影响外贸出口的因素很多,人们常说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国际市场容量问题,即产品有无销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还要说,我国出口贸易总额虽然已列世界第10位,但它毕竟只占国际贸易总额的3%,其相对市场依然是很大的。这种相对市场的取得与否,从长远看,取决于我国产品的结构和质量,但这并非短期内就能改变。从眼前看,关键取决于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成本。而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能直接降低出口成本,因此也就能快速、有效地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促进外贸出口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经济的。相对于调整利率来讲,由于利率覆盖全部人民币贷款,而出口贸易所贷人民币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因此专为支持出口而降低利率显然是不合算的;相对于调整汇率来讲,由于人民币的贬值不仅使国家对出口结汇多付人民币,而且还包括对非贸易外汇、投资性外汇、个人持汇和外债等都必须多付人民币,同样也是不经济的;相对于财政投资基础设施来讲,据有关部门测算,国家投入2500亿元,约可直接带动GDP增长2个百分点,而提高出口退率增加退税200亿元,即可保住外贸出口不下滑10%,从而保住GDP增长2个百分点。从投入产出角度看,这显然值得一试。
⑵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可能性
税收征管质量的明显改善,为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打下了坚实可靠的基础。几年来,我国税收在完善税制、加强征管上有了很大改善。一些过渡性减免税优惠逐步被取消,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稽查力度明显加强,税收收入显著增长。据统计,1996年、1997年、1998年GDP增长幅度分别为9.6%、8.8%、7.8%,同期工商税收的增幅分别为19.52%、17.31%、13.3%,这三年工商税收收入的增幅分别高于同期GDP增幅9.92、8.51、5.5个百分点,特别是1998年,外受亚洲经济危机影响,内遭百年不遇特大洪灾侵袭,经济增长7.8%,物价指数下跌2%,仍然取得了工商税收比上年增收1003亿元,增长13.3%的好成绩。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收入的显著增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的逐步缩小,为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奠定了基础。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绝对不是财政补贴,能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由此可见,对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上公认的准则,它的宗旨是通过间接税(用于消费时所需缴纳的税)的免征或退还,消除产品因各国税收不同而带来的价格差异,使各国产品均可以以成本加利润而不含税收因素组成的价格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只要出口退税不超过在原产国实际征收的税款,就不应被视为出口补贴。
据测算,我国国内产品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14%左右,1995年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后的综合平均退税率为8.3%,1998年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的综合平均退税率为10%,1999年再提高退税率以后,综合平均退税率仍未超过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率,更未超过法定征税率,因此它是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外市场。如果我国连最起码的广为国际社会所采纳或认可的措施都不用,我国的出口产品就会失去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机会,经济就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1999年我国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未超出国际贸易准则许可的范围,实际上只是还原于我国产品参加公平竞争的条件,因此它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而不应遭受非议与责难。
实践证明,1998年、1999年国家多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加大了对外贸易出口的扶持力度,其作用日益显现,1999年下半年起,全国出口开始回升,1999年出口达194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1%,外贸出口的增长,拉动了经济增长,缓解了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瓦解了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出口退税率的趋势预测
1、现行出口退税率仍有一定空间
从1998年起陆续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现行退税率只是对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产品和服装按17%,其它产品按15%和13%税率退税,而农产品的退税率为5%。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我国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而实际存在未退足退净问题,为加强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应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2、提高出口退税率符合“入世”要求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在税法中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管辖权原则。世贸组织的协议要求,作为缔约国一方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因此加入WTO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要求是法律透明,一切按国民待遇办事。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出口商品承受相同的税负,进口国往往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出口退税实现真正“零税率”,使出口货物彻底地或尽可能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以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体现当代税收具有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3、提高出口退税率的设想
提高出口退税率,首先,应逐步提高农产品的退税率,由于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都是享受国家补贴的,而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是受冲击较大的行业,如不及时调整农产品退税政策,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影响较大,最终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
其次,应全面提高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要按照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要求,使征税结合,对未达到征税率的退税率,全面提高到征税率的水平。
4、提高出口退税的可能性
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需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是符合WTO原则要求,符合征税立法原则的,我国“入世”后,关税将普遍下调,但我国的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入世”后将清理和调整关税政策,取消一些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加之“入世”后我国的出口贸易将呈扩大趋势,国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亦会随着增加,进出口税将会基本持平,总的税收不会有大影响,而随着进口的增加,进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将会增加,提高出口退税率是有财力保证的。


第二十五节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额)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从量定额计量单位    税率(税额)     备 注
一、烟            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发[1998]121号
1、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        50%    
2、乙类卷烟        40%   
3、丙类卷烟        25%   
4、雪茄烟        25%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5、其他酒6、酒精    吨    220元10%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从1999年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摘自财税字[1999]023号
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金、银及珠宝玉石、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对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摘自财税字[1994]091号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含铅汽车从1999年1月1日起按0.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摘自财税字[1998]163号
八、柴油    升    0.1元    柴油自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摘自财税学[1999]289号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气缸容量在1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容量在2000毫升)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22座以下    8% 5% 3% 5% 3% 5% 3%   


第二十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下下几种情况:
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三是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四是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是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一)企业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凭证。因为货物报关离境往往是连续不断的,一天可能发生多次货物报关离境,每发生一次就申报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简化手续,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税所需法定的凭证进行按月申报,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报,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但一个年度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把上年已做销售的退税资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于清算期内备案的单证不齐的应退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退税申报。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批或按月(季)申报。
(二)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
外经贸部门的稽核部门,在收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和申报软盘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
(三)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的期限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经外经贸部门稽核的退税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具《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八节   出口退税企业的会计记帐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㈡ “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㈢“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㈣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㈤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㈥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㈦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㈧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㈨“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指消费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消费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第二十九节  骗税及其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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