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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口退税文件(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金章玉句 2012-08-26

来源:大连市国税局 时间:2012/08/21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上述两个文件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出口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范围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1、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两种情况:(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2、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新增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3、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4、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口企业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如果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确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原政策规定,外贸出口企业需要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而生产性出口企业则规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如果报关单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对此,公告进一步放宽了退税申报期限。第四条第(一)款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调整为:“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第五条第(一)款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退的申报期调整为:“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第十四条对退税申报期限的执行期作了明确规定,自201111日起执行。

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1、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通知第六条第(一)款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范围内,并在公告第九条第(二)款中要求:“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否则,则需要按照视同内销处理。

2、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例如原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而现在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3点中将上述货物劳务改为免税。主要包括:“(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3、考虑到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一致,公告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五、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六、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原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等,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而现在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计税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外贸企业需要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具体规定参照通知第四条第(五)款:“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另外,通知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七、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2、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3、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八、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具体规定参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款:“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新增加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退税政策。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九、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

1、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现阶段,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

2、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而通知第七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本期导播参考资料:《中国税务报》——《退税手续减化企业负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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