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