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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许可证 购房协议无效?

 神州国土 2013-05-13
没有预售许可证 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不影响认购协议效力

  2010年2月9日,原告薄先生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协议明确载明了房屋位置与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竣工时间和双方违约责任等详细信息。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了购房款15万余元。因被告迟迟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能交付房屋,原告将其告上法庭,认为上述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近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原、被告所签的认购协议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其订立的目的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该协议即为预约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故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因此,原告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认购协议的情况下,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认购协议无效,且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赵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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