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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3年3月)

 刘刘4615 2013-05-18

   1.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的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时,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因此,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都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执行。

  

  3.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该如何填写季度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4、规定,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您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写在季度申报表第5条“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5.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企业2013年1月购买的货物,当时没有取得发票就暂估入账。请问:在季度申报时,成本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矩,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季度申报时,可以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7.企业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本期金额盈利,累计金额亏损。那么,季度申报时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第五条具体项目填报说明第16项,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因此,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缴税,您企业累计金额为亏损,所以,本季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因经营不善,准备注销税务登记,听说需要做清算。请问,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清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9.新成立的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那么,在减半期间企业可以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吗?

  答:《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因此,您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0.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1.我们企业因为搬迁改造将存货全部处置了,取得的收入属于搬迁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因此,企业因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是不能作为搬迁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

  

  12.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前文件规定我企业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政策下发后,是否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3年度起,分支机构需要按规定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13.我们企业是分公司,今年总公司按照新政策规定计算的“分配表”应该何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还是6月20日前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3年始,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备案《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季度预缴时按规定申报即可。

  

  14.我们听说今年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口径有变化,具体是什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3年始,汇总纳税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应按上述规定计算。

  

      15.我们是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应该按规定汇总纳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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