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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课程】(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A000000基础信息表”,跨地区总分支机构情况填报口径及实务操作指引

 爱问财税 2023-01-25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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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信息表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以下表格参考【汇缴更新!】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基础信息表”工作表。


   
   其中,需要说明情况如下:

    基本信息表是填报后续表单的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以简并优化设置、服务主体报表为原则,删除了原表上实用性不强的部分栏次,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修订和新增栏次重新与相关附表建立相互联系,增强报表整体体系的逻辑性及关联性。

    1、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删除了原2014年版申报表中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同时,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2、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即参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规定,对“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修订。

    3、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4、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5、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其中,基本经营情况”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有关涉税事项情况”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一)“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

    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财政体制性质,如果将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利益,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法人课税制度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矛盾,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一般要求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纳税人需要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包括:

   代码说明:
    1、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按照大类主要分为三类非跨地区经营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人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跨地区经营企业,包括了跨省和省内跨地区两种形式。

    2、对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来讲,区分为跨省和省内跨地区两种情形。
  • 跨省经营企业——区分为是否适用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对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亦不适用本办法。
    即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50%分摊缴纳
   (1)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2)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区分是否适用汇总纳税征管办法

   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指的是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A、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以山东省为例
   参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即总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并及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总分机构所缴纳税款收入按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分享60%、市及市以下分享40%。
    【注】青岛市境内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60%外,其余部分的分成比例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享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摊,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缴入各级国库。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全部为省级收入。

    B、市内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以济南市为例   
   根据原《关于转发跨省市及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济财预【2008】17号)【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境内,且跨县(市)区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同时,根据原《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138号文件)【现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仍按济财预【2008】17号方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上述文件废止后,由于济南市对于企业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并未出台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实务中,对同一市(区、县)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因为同属一级财政,并且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对同一辖区内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由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用单独申报缴纳并且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作为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配基数。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县就地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缴缴纳即可

    3、对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来讲,区分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和但不就地缴两种情形。
  • 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区分为按比例纳税和但不就地缴纳
   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指的是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企业,除上述列举的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外,一般应当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缴纳的分支机构:指的是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上述列举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般应当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链接
  

   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此套纳税申报表共39张表含封面+表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结合小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来。

   此套表格囊括各行各业,适用于所有财税领域,希望能给下载使用的小伙伴带来实务上的帮助。尤其对刚入行的企业财务、税务或刚进事务所的审计小白,能有效帮您理清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减少在税务系统申报工作中的失误,提升工作效率。
   1、公式设置:蓝色标注单元格为表内公式设置,绿色标注单元格为表间公式设置,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数据填列白色单元格即可自动生成关联数据;
   2、填表说明:在每张表的右侧部分设置了对应列次的最新填表说明,方便纳税人根据填表说明进行正确填列;
   3、逻辑验证:在每张表的下侧部分设置了表间逻辑验证公式,当纳税人填列数据有误时会提示纳税人重新审查;
   4、表间切换:在每张表的右侧顶端设置了表间超链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表间进行切换;
   5、直接打印:除辅助表不打印外,在每张表中都按照最新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设置,不要试图插入、删除、改变任何行列次,数据填列完成后,纳税人直接点击打印即可。

     需要下载此套申报表的小伙伴请点击以下链接

【汇缴更新!】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

   *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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