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征税收入备案资料的说明
作者:所得税处 点击数: 1410 更新时间:2012-03-20
涉及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备案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年度对不征税收入条件确认的备案,一种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5年)。 (一)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年度的备案: 1、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的针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相关文件复印件; 3、入账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4、资金核算情况说明:是否设独立账户并专帐管理,当年度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资金核算台帐复印件。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备案: 1、资金核算情况说明:是否设独立账户并专帐管理,当年度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资金核算台帐复印件。 淮安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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