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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3-05-21
个人所得税常见热点问题
        (一)个人取得有奖发票中奖的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取得的收入全部捐给教育、福利部门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赢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如全部捐赠还需对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购车,产权人为股东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五)企业发给职工的医疗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医疗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发给职工的医疗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七)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如何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
  (八)个人于2011年12月将购买的房产转让并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于2012年3月重新购房,是否能申请退还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九)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参加保险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中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十二)个人出租住房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点第(七)条,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科研机构中的个人因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而获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五)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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