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理解 ![]() 一、 1. 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4. (1)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如何确定,是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回复意见: 您好: 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问题内容:《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已失效法规对筹办期的规定 1. 2. 3. 4. 5. 6. 三、个人对“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理解 从现行税法规定来看,仅规定了“与筹办活动有关”的费用如何扣除、筹办期间不计算损益年度、筹办费不计入筹办期的亏损。筹(开)办费用能否扣除、怎么扣除、损益怎么计算的关键点在于“新办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何确定,即筹建期结束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从目前现行法规条文中没有对“筹建期”或“筹办期”的起止点的单独规定,这只能从以往已失效的法规中查找有关“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规定,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以营业执照日期为标准,如国税发[1995]153号规定、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特别是国税函[2003]1239是对“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更具有针对性。而另一种是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标准,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个人认为生产经营之日按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为标准是一个特定事项,是有前提条件的,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应从此文件规定的前后条款和出台的目的来分析,不论从国税发[2005]129号的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还是其第十五条款的具体规定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里都是对于“减免税”特定事项的“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收入也就不存在减免税之说,而国税发[1995]153号、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是单独针对筹建期结束的“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的时间计算规定。因此从已失效文件来看,对于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标注的设立日期更有说服力。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答疑纳税人提问关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答复有两种,一种是2010年4月份答复为“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而另一个是2010年9月份答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这一答复其实就是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条款的直接引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在内容上并不与前次答复冲突,实质上还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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