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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的理解

 赵各庄子 2013-05-22

筹建期的理解

  

 

一、     现行税法对筹办期的相关业务的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号公告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4.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板块对筹办期的答复

1)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如何确定,是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回复意见: 您好: 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0/09/07

(2)问题内容:《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中关于第7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7

二、已失效法规对筹办期的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65号)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本规定已失效)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本规定已失效)(个人备注:按照国家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项目的准入和监管要求,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前应先取得土地或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房屋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所以才有先首次取得房地产项目后取得营业执照之说)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本规定已失效)

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9]003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本规定已失效)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本规定已失效)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公告本规定已失效)

三、个人对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理解

从现行税法规定来看,仅规定了与筹办活动有关的费用如何扣除、筹办期间不计算损益年度、筹办费不计入筹办期的亏损。筹(开)办费用能否扣除、怎么扣除、损益怎么计算的关键点在于新办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何确定,即筹建期结束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从目前现行法规条文中没有对筹建期筹办期的起止点的单独规定,这只能从以往已失效的法规中查找有关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规定,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以营业执照日期为标准,如国税发[1995]153号规定、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特别是国税函[2003]1239是对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更具有针对性。而另一种是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标准,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个人认为生产经营之日按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为标准是一个特定事项,是有前提条件的,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应从此文件规定的前后条款和出台的目的来分析,不论从国税发[2005]129号的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还是其第十五条款的具体规定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里都是对于减免税特定事项的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收入也就不存在减免税之说,而国税发[1995]153号、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是单独针对筹建期结束的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的时间计算规定。因此从已失效文件来看,对于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标注的设立日期更有说服力。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答疑纳税人提问关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答复有两种,一种是20104月份答复为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而另一个是20109月份答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这一答复其实就是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条款的直接引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在内容上并不与前次答复冲突,实质上还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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