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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辰元财税 2013-05-22

公司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文件强调,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用于购买个人资产;二是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同时在征管中,国税发[2005]120号对归还期限年度终了后明确为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企业将资金提供给投资方使用,虽然税法并无明文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是否支付利息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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