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1998-10-19 国税函[1998]621号
考虑到上述所得以股权形式取得且税款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可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你局确定。 二、鉴于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是熊建明在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改组时为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替代其继续持有原有股份而成立的,并将其本人持有的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对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派息分红实际上就是对熊建明派息分红,因此,熊建明对该项所得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派息分红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熊建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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