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公开也要差别化 作者:许祥云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5-22 09:11:3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和使用情况是被征地农民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国土资源、农业和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事项。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类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有待明晰、细化。笔者试从厘清市、县、乡三级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范围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征地补偿安置类政府信息是指设区的市、县、乡(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从征地补偿安置的过程来看,信息主要有以下四种: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拨付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应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类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更加清晰的划分。
征地方案由设区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地方案是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同意,通过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审查,最终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同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因此,设区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均负有公开征收土地方案的义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拨付情况由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不需报市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这一审批流程中制作、保存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值得一提的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得公布。因此,征地方案只有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发布;同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有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在此基础上,根据获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由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原始凭证都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作,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这涉及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与农村财务公开的衔接问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乡(镇)政府以“备案”的方式保存了上述信息,根据“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留归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分配情况和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应由乡(镇)政府负责公开。
(作者单位:云南省陆良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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