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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孕产期相关的法律规定

 昵称12479367 2013-05-24

经常听说某某怀孕了,结果单位因为觉得孕妇会影响工作,就要开除了她,还经常听说某某在哺乳期时打赢了跟单位的劳动纠纷官司……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孕妇及哺乳期女性的关怀。今天,无忧奶爸网给大家摘录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供大家有备无患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26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二、《劳动法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10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六、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无忧奶爸提醒朋友们:如果奶妈们在孕产和哺乳期内碰到了劳资纠纷,请奶爸们要勇敢的站出来,帮助奶妈们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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