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争议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1、恶意诉讼从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过失或间接故意不会构成恶意诉讼。2、恶意诉讼从行为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诉讼人积极行使的一种侵权行为。从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A 恶意虚构法律关系或恶意增加法律关系,违反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和诉讼当事人必须为在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B 从诉讼依据上看有虚构诉讼依据或用已不存在依据提起诉讼,损害相对人的利益。C 利用法律的不完备,提起诉讼。3、恶意诉讼从结果上看恶意诉讼提起人追求的是不正当利益。 (三)新旧法的衔接问题 最高院研究室解释:对属于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或者属于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情形,应当适用新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此规定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 二、管辖的法律适用 (一)管辖权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第18条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最终解决途径是郑州仲裁委员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推定 《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诉法意见》146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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