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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费政策为借口延长公路收费期很荒唐

 渔翁很快乐 2013-05-26

以免费政策为借口延长公路收费期很荒唐

2013-05-09 16:10:07
分类:未分类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从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意在对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以及经营性公路的收费行为,包括收费公路的范围、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免费政策以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规范,从而治理公路收费的种种乱象。

应该说,“意见稿”的绝大部分内容针对近30年来,中国收费公路收费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比如,在收费公路的范围上,明确“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在收费标准上,规定政府还贷的公路,“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于经营性公路,“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在收费期限上,明确了收费公路的最长期限为25年,并且明确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等等。

应该说,通过以上的修改,一方面明确修政府作为最重要修路主体以及以免费公路为主的原则,让公路逐渐回归真正的公共产品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界定收费标准以及严格规范收费期限,让收费公路不再成为各地暴利的赚钱工具,从总体上降低中国的公路物流成本。

然而,意见稿在规定了军车、公安、抢险救灾以及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车辆享受免费政策的同时,却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这个规定,不仅给收费公路的经营者随意延长收费期留下了制度的空子,更为荒唐的是,这是最为典型的“国家请客,群众买单”的案例。其荒唐之处在于:其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时,就已经考虑到因军车等免费给经营者造成的影响,也就是说,经营者的合理回报是根据各种因素包括免费政策等确定的;其二,本次意见稿,在收费期限问题上,其实大多是延续以前的规定,而军车等的免费,也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以过去多年来高速公路的经营情况看,沪深两市已经上市的19家高速公路,多年来其总体毛利率都在50%以上,暴利情况远超房地产行,何来的影响其利益之说?其三,如果因“免费政策”需要延长收费期,那前期国务院通过的“春节”等节假日免费的政策就是“朝三暮四”的可笑游戏,今天的免费,是为明天延长收费期埋下伏笔,而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免了10元,但因为收费期的延长,通行者付出的代价甚至是百元千元万元,这不是免费,这是调戏。

笔者认为,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初衷,应该是严格规范收费期和收费标准,治理多年来收费公路的种种乱象,通过控制经营者的收益率,改变公路暴利的本质,让公路真正成为微利或免费的公共产品,而不是变相的维持目前收费公路的暴利状况,更不是刻意维护公路经营者等的权益。公路通行费为主体的中国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达到20%,而中国公路车辆1600公里通行费占人均GDP的比重超过了2%,是美国、日本等国的2倍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制度设计,降低收费标准,参照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核定高速公路收益率的方式,让公路回归公益,而不是以“免费政策”等影响了经营者的权益等为借口,继续维持收费公路暴利的现状。

 
狼对羊宣布:经狼委会决定,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期间不吃羊。羊听了欢呼雀跃。不几日,狼修订《吃羊条例》,规定:因节假日不吃羊对狼的健康造成的影响,通过以后增加吃羊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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