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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摘要】高速公路收费批复法律依据摘要

 guoxiongxin 2020-05-24

文章目录

一、收费主体

(一)由投资者或经营者收费
二、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
三、核准手续
(一)收费站、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四、收费年限
(一)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五、收费标准
(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元/车公里执行
六、收费终止
七、改扩建项目
(一)改扩建项目可以延长收费

文章内容

一、收费主体

(一)由投资者或经营者收费

1、《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二、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七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技术等级要求。但国家确定的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线位上新建的具有主干线通道功能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核准手续

(一)收费站、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收费站站址的变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名变更的还需到价格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公路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公路: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四、收费年限

(一)最长不得超过25年

1、《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实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五、收费标准

(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元/车公里执行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计算;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其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竣工决算计算。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决算计算。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费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从投资总额中扣除。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审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粤办函[2012]351号)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粤交费〔2012〕300、301、302、314、315、316、321、329、330、331、332号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统一收费标准:(一)收费费率按四车道0.45元/车公里、六车道以上0.6元/车公里执行,一至五类车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二)互通立交匝道按平均长度折半计入收费里程,每条匝道长度从匝道收费站中心桩号起计算至匝道与主线连接处。(三)收费金额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二、同意来文审定的各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相关事宜,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六、收费终止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2、《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方可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改扩建项目

(一)改扩建项目可以延长收费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粤交[2018]12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指为满足交通量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原有高速公路基础上主要通过加宽路基(桥隧),包括局部新建分离式路基、桥隧,以扩大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省境内所有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一)2004年11月1日前在建或已投入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全线改扩建工程;(二)改扩建连续里程达到30公里及以上。(三)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改扩建项目。
第十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后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新增投资的合理收费期限,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项目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政府还贷项目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偿集资款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评估测算,并统筹考虑原有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及收益等情况确定。具体由改扩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组织测算,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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